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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9線檢舉魔人玩完了? 才怪,別高興得太早唷

劉奕兒612 wrote:
法規哪有這樣寫?
在同向一車道路段超車完當然要回原行路線 不然要逆向嗎?
但你不能把有回原行路線才叫超車 沒回原行路線不叫超車...這叫倒推解釋
不然超車時跟對向相撞都不叫違規超車了...
幫你找判決來:
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惟考量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
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回原車道一樣叫超車......(恕刪)



都叫你去查法學檢所系統了,還在那邊憑自己的感覺回文

還有不要拿那些行政機關閉門造車的論述來回覆,沒經過法院實戰檢驗的都是87分的鬼話。 (用詞不精確、名詞定義不清這基本的問題,那些行政機關(交通部、警政署)自己都搞不定了)


自己去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都叫你去查法學檢所系統了,還在那邊憑自己的感覺回文


自己去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

我貼的也是法院判決 哪來憑自己的感覺回文???

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02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由上規定可知,所謂汽
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
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
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這段不就是我前面說的 在同向一車道路段超車一定要回原行路線...

但你不能倒過來說沒回原行路線就不就叫超車...
樓主有時間在那回什麼法律法條的

卻完全不敢回應,貼上檢舉不讓車的成功開單案件


看來真的沒有成功開單案件,呵呵

只會嚇人啥道交條例第47條第5款的,結果根本拿不出成功罰單案例,嚇誰唬誰呀??


看來連破解招都用不上呢

如果是我的 "必檢舉" 家族成員,

肯定願意貼上檢舉成功之回覆,

因此,

我以 "必檢舉" 家族之

宇宙永久榮譽理事長身分兼全國不分區白金等級執行長,

澄清此樓主非我家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是我的 "必檢舉" 家族成員,
肯定願意貼上檢舉成功之回覆,


真的,隨便就看的出來不是併大家族成員

因為如果是併大家族的話


1.不可能那麼愛教違規者如何申訴上法院撤銷罰單,以下證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法規是規定100~300公尺之前設立明顯告示
50公尺當然是不行,90公尺也不行
如果測速照相牌子是固定的話
你直接申訴,請警方提出他們當日相機的擺放確切地點,自然就會知道有沒有符合標準
逢甲一堆違規停車不去抓,抓超速是怎樣.翻桌
不管繳錢沒,30天內應該是都可以去監理站提出異議,申訴過了會退錢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可以去辨說紅燈亮之前,你就已經進入路口了
接著要想辦法證明員警也有看走眼的時候,所以如果拿不出積極證據證明你有闖紅燈,那應該要撤銷處分
現在警察都有微型攝影機在錄影,不知道有沒有內規規定他們執勤必須全程開密錄器,如果有,那就在法庭上叫警方拿出來,警方如果拿不出來,應該就是你贏吧
另外,闖紅燈照相都是在紅燈亮起後0.07秒才會照,也就是說紅燈亮起後的前0~0.069999999秒闖過去,基本上不算闖紅燈,你也可以拿這點去打看看,不過沒甚麼勝算就是.
上面說警察不需拿證據的,希望你們以及你們的親朋好友都有裝行車攝影機了,因為某些警察真的會眼殘;如果法官不巧又剛好偏向警方這邊,那你就算真的沒闖也得吞下去.




2.不可能發表下面這種超速還很嚣張的言論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台74沒測速的地方基本都馬100起跳

移動式路障請不要在那邊自以為遵守速限好嗎

在國外,人家集體超速的時候,你不超速,警察只會重罰你而已,懂沒?




3.不可能在多篇文章中,叫其他合法用路人"移動式路障",(上面下面都有證明)

然後擋住他就叫對方讓開,不讓開就說要檢舉

但又拿不出檢舉成功案例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話說台14甲全線甚麼時候才要禁行遊覽車啊?

根本他X的移動式路障,龜養的,打死不讓路.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台灣的路上最不缺的就是中巴、大巴.

個個都移動式路障,全都出來玩的,卻妨礙當地居民賴以通勤的道路的順暢度. 本來進城採買一趟半小時的路,被這些移動式路障一搞,1小時還沒到城裡




這一看就知道,不可能是併大家族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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