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車要在事故前用, 不是事故當下用, 那都來不及, 進入路口先剎車待命, 至少放開油門用滑的, 這樣注意力才能放在路況上, 而不是還在催油門, 當然不能再注意路況了
法官判的沒錯, 理由就是一堆人以為開車騎車就是油門剎車而已, 其他都不管
小葳2002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恕刪)
titikumiko wrote:
從法規看來,無號誌的路口才有規定減速通過。(恕刪)
miomusic wrote:
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慢行
hsieh.tw wrote:
其實這位大大提供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