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參仟元(3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臺灣省政府。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申請要件為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不受理案件如背面說明。事故案件如預備提出司法訴訟或己在司法機關審理中,請向司法機關聲請移送;如已申請但尚未完成鑑定,經由司法機關受理者,請申請退費。申請人可到會或郵寄辦理。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有關鑑定申請程序及申請表填寫事宜,可就近洽詢各區車鑑會業務人員。
奧斯本0204 wrote:並簽章達成雙方和解共識,求償的那方直說只要一個道歉,不在乎賠償金的多寡,後來他再說道,賠償金他也要,但不能不給,也不能少!...(恕刪) 恭喜啊終於達和解對方的態度真令人作噁反覆無常也祝開板大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