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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讓人先行,錯之在我![已達成和解]

p8911p wrote:
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你要先付3000元鑑定費).......(恕刪)

送鑑定現在要付費了嗎!?
以前我去送鑑定(好像是市政府建設局)沒收任何費用呀!




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參仟元(3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臺灣省政府。

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申請要件為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不受理案件如背面說明。

事故案件如預備提出司法訴訟或己在司法機關審理中,請向司法機關聲請移送;如已申請但尚未完成鑑定,經由司法機關受理者,請申請退費。

申請人可到會或郵寄辦理。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

有關鑑定申請程序及申請表填寫事宜,可就近洽詢各區車鑑會業務人員。

奧斯本0204 wrote:
並簽章達成雙方和解共識,求償的那方直說只要一個道歉,不在乎賠償金的多寡,後
來他再說道,賠償金他也要,但不能不給,也不能少!...(恕刪)


恭喜啊

終於達和解

對方的態度真令人作噁

反覆無常


也祝開板大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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