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看到"不過在台灣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類的話語就感到好笑,台灣的交通法規基本上是抄美國的(只是後來被交通部改的有點4不像,比如同時到達路口的右轉車要讓左轉車).民國40多年時因為進口了近1萬輛舊的美式吉普車,台灣的交通法規一下就變成從右駕改左駕了. 如果您在美國開車在快車撞死違規在快車道上走路的行人, 一樣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10多年前南加就有一個案例,結果駕駛賠了90萬美金...台灣汽機車駕照太好考及用路人的平均公民水準太低,才是台灣交通混亂死亡人數比率高的原因....
kuo015 wrote:打方向燈的用意是在...(恕刪) 不等我轉彎萬一被撞到挨痛的不是自己嗎?小弟我也有騎車被汽車撞到的經驗。雖然對方負責保險公司賠了醫療費和修車費不少錢,但過了十年了小弟骨折的地方還是會微痛。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上哭鬧過調解委員也表示不要跟她要求精神賠償了不然只能上法院很麻煩。感覺被撞了白白挨痛了好幾年不值得。調解委員還說過能拿到賠償算是運氣好了。有些人卻是名下沒有財產她放手了法律也是無可奈何。
向躲在鍵盤後面的縮頭烏龜說NO wrote:在台灣,很多人都是...(恕刪) 以前派出所還會接收檢舉。警員會把影片拷貝到警察電腦裡接案。現在要您自己上網填資料。檢舉信箱容量也只有10MB不接收影片檔案。檢舉成功難度大大的提升。自己剪圖案寄過去還被嫌不完整。就看您為了檢舉願意花多少時間跟警察耗下去了。
kuo015 wrote:這也不是什麼鐵包肉或肉包鐵的問題... 這就是肉包鐵的問題吧。因為發生車禍除非是輕微的,否則倒楣的一定是肉包鐵呀。還記不記得前幾天有個女騎士和卡車發生擦撞。她的一條手被輾過截肢了。為了搶快20幾歲就失去一條手這樣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