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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最後不起訴,這樣合理嗎?

頗無聊
對方也不是突然就轉
也不是沒打方向燈

前面就是雙白線
你加速一下或減速給他過就沒事的東西

可以搞成這樣
被駁回大概正常
也不知道後車的狀況

大概又是一種
只要沒違法做什麼都可以的概念
appleviq123 wrote:
我也就順勢停車理論!



順勢停車這幾個字,就知道樓主是自願停車的,就知道強制罪不成立了


檢察官不起訴書也有講,樓主如欲通行,大可從內側車道離去無礙

樓主完全是"自願"停在他旁邊的,因為想和他理論


當然對方是先停車,等於是先和樓主邀約:"來理論呀"

樓主看到對方邀約,也大方赴約,順勢停車,等於回應:"好呀,來理論呀"

雙方你情我願的,樓主完全自願赴約停車的,這樣強制罪當然不成立


今天如果場所換成是一條小巷子,如果前車停下就完全過不去了,樓主"被迫"只能停車

那就有可能成立
不會開車的,看到沒.

這影片教你怎麼硬吃隔壁車道的車輛.

機車更好,方向燈打下去,不斷的往右靠就對了.

路過的也認為你會被駁回
20樓的大大也提出論點
我也同意20樓大的論點

檢舉即可


appleviq123 wrote:
以下補充:

1.會追上去是想讓行車紀錄器錄到車牌,以便檢舉或報案,而不是要攔車理論,
不過當時被告在前方路口就停下車,我也就順勢停車理論!...(恕刪)


好笑,要拍車牌你跟在後面不就得了
你還往內線駕駛側騎到人家門邊
不是挑釁是什麼??

人家要右轉
你不加速往前也不減速讓他
一路擋在車頭
如果是硬要轉你早就被撞飛了
人家都等你過才轉
你偏要掉頭回去生事
我只能說你運氣好

bzchang wrote:
當鄉民&檢察官都不認同你的"反駁"時,你真的覺得檢察長會理你嗎?就為了你的不甘心??
再說,這點小事會不會到檢察長這層級我都很懷疑)


這等小事...我判斷99%樓主連檢察官都沒見到,
偵查庭時去的只是[詢問室 (檢察事務官)]問話了解狀況罷了.
我剛查了一下實境地圖

那路段設計真的很糟糕



首先,路肩白線15公分,是不得行駛路肩的,但機車停等區卻又做在外側車道延伸至路肩

這設計真的很奇怪


真的是有點無聊,台灣路小,線又亂劃,行車大家互相一下就好了。
搞成這樣沒必要。
話說回來朋友說台中有遇過,只是沒讓道,就被拿槍在那比劃的。
多注意自身安全吧。

很訝異有多人不清楚基本的交通法規,是都沒有駕照?

還是都像被告一樣,以為馬路上自己最大?

我是在被告前方的直行車,沒理由也不需要減速讓後方要轉彎的車,

方向燈也不是打了就最大,想轉彎就轉彎!
交通法規是什麼?它的目的又是什麼?...看你也不知道!

我告訴你交通法規不是拿來爭輸贏的,也不是給你仗著路權就在那[拿著雞毛當令箭].

聽清楚 交通法規的目的是:減少用路人受傷害用的.有了路權沒了生命有屁用,贏了路權出現事故有小用.

開車上路除了儘量遵守法規外,也應該有互助的禮儀,今天你讓他明天就會有人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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