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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出鬼莫

這種屁孩騎車方式路上每天都在上演
總之保險保高點,不怕死的屁孩盡量衝吧
終極初學者 wrote:
[iframe]ht...(恕刪)



台灣不怕死的騎士很多。
這種事,我也遇過。 肇事責任都在汽車這邊。
希望你有保險,能妥善迅速地處理完。


路口轉彎,「關門」這個動作不可以少。
你留太大的空間了,後面的騎士以為衝得過去。
人就是這麼自私,自己逞快,誰管汽車正在轉彎,弄到最後,自己還在地上吃土。 
但是路上會這樣衝的機車騎士,還是很多。
終極初學者 wrote:
警察說我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是啊!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哪來的前方直行車禮讓後方轉彎車的!而且機車在右方超車一整個就是違規!

這學藝不精的廢物警察,該送回警專再教育了!

yanyu_911 wrote:
今樓主不可能拚無責. 只要有肇事責任(多或寡)會玩的肯定輸的還是樓主.....(恕刪)


樓主是輸定了
看起來多少會有些責任,只是不知道幾成

現在開車不光看後照鏡,多少還會轉頭看一下後方,或是轉彎時緊貼右邊,讓機車無縫可鑽

不然遇到一次就哭哭了

樓主之後可以上來分享最終結果嗎?
同車道,行駛中,後車有注意前車狀況的責任,前車無注意後車的義務,當然包含同車道左右車
這點必須記住,該名員警說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代表該名員警誤解法條。
網路搜尋一下,台灣高等刑事法庭,再審無罪判決書,100年度再字第3號,有詳細說明解釋,內容還包含法官解釋事故鑑定錯用法規。
我擷取一段給你參考:

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
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
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
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
主因,並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認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
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件在卷可按。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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