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ro傑 wrote:
1/19晚間,家母開車行經路口綠燈正要右轉前
因注意後方有機車隨後(車引擎蓋上的後照鏡有拍到),所以先減速禮讓機車從車道右側先行(此時我方為前車),
機車利用車道右側直行超越我方車輛之後,未打方向燈進行右轉的動作(此動作後對方為前車),
並且在紅線上無故緊急煞停後,疑似又要往左切出,導致家母右轉撞到對方車輛,
報警後對方說他身體無受傷不用叫救護車,我想就算後來有體傷也應該可以報強制險進行理賠,
對方機車CUE100左剎車拉桿、左側群、左後視鏡...零零總總共維修4500元。
我方車輛ESCAPE 2.3(2005年式)前保險桿擦傷,尚未進行維修估價(家母汽車僅保強制險)。
【我方】
1.家母可能也有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2.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對方】
1.無故緊急煞車。
2.從車道右側超車右轉後"疑似"想往左切。
3.右轉未打方向燈。
4.煞停在紅線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想利用肇事責任比例去跟對方談賠償金額
如果可以,我方跟對方肇事責任比例大概各是多少呢?
汽車全責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