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新價值 wrote:如題我行進直線車道...(恕刪) 交通法規都是以不發生交通事故為優先的~反而不會去在意你的心情問題~也就是說~對方強行變換車道當然有法可罰(成不成案是另外一件事)~但是在你有足夠時間反應的情況下~你選擇按喇叭而不是減速避讓~到時真發生車禍你也會有肇責的~
創造新價值 wrote:如題我行進直線車道...(恕刪) 用下方這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