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人家那是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的資料
不是什麼鬼
你所謂的比較新
一是警察自主認定
二是法官自由心證
若要論可信度
哪個比較能信?
我的是2013年的案例,和法院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17號
也不是什麼鬼

舊的和新的資料相反,我會相信新的

你們要信舊的資料,當然也是個人自由

至於司法權vs行政權,我會相信司法權,
因為很簡單
司法權可以判行政罰,行政命令,行政函釋等無效
但行政權不能判司法權無效

既然已經有一個男大生的失敗案例
我選擇信的是比較保險的部分,反正就不要牽車,就不會有問題
你們要信比較冒險的部分,不鳥失敗案例,賭牽車不會被罰,
賭贏當然沒事很好,但如果賭輸被罰,當然也怪不了誰

pafupafu wrote:
我的是2013年的案例,和法院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17號
也不是什麼鬼
舊的和新的資料相反,我會相信新的
你們要信舊的資料,當然也是個人自由
至於司法權vs行政權,我會相信司法權,
因為很簡單
司法權可以判行政罰,行政命令,行政函釋等無效
但行政權不能判司法權無效
既然已經有一個男大生的失敗案例
我選擇信的是比較保險的部分,反正就不要牽車,就不會有問題
你們要信比較冒險的部分,不鳥失敗案例,賭牽車不會被罰,
賭贏當然沒事很好,但如果賭輸被罰,當然也怪不了誰
是你自己罵人家的內政部資料是甚麼鬼的, 心虛?
法院相反案例屢見不鮮, 也不是只有這件
既然需要法官自由心證判案
表示這是個法律漏洞
所謂失敗的案例是有但書的, 你不妨去看看判決書
牽車原本就視同行人這點並不會變
內政部資料沒有問題
也沒有所謂相信不相信的問題

Deoxyribose wrote:
人家那是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的資料
要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的,那我也有,而且比你們的2011年新

你們要一直信2011年那份"只要用牽的過馬路都視同行人",
也是個人自由,只是lag了




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
紅燈時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行人穿越道是否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2、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
(二)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2、違規認定:
(1)上開3種牽引行駛態樣均屬違規,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行駛至路口,並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舉發。
(2)若為右轉,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規定舉發。
(三)應注意事項:
1、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2、警察機關取締該項違規時,應注意是否有「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等情事。
Deoxyribose wrote:
若要論可信度
哪個比較能信?
你現在覺得哪個比較能信??

看完還是要賭的話,只能說賭性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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