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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的定義為何?

Star in the Sky wrote:
筆者2021.05.05...(恕刪)


你這不算扯,

我們天堂區連機車停等區都還沒越過就直接不舉了

對了,縮王兼凹王說:事實明確的違規警方沒裁量權;違規事實明確就得開單,所以沒廢除至少讓警方有裁量權






接續14樓與19樓內容,本案從5/31起經過7次投書與10多通電話溝通說明(文山第二分局、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政署長信箱承辦人、交通部長信箱承辦人),終於在7/2得到文山第二分局回覆:經本分局再次審視該案附加檔案,該車違規屬實,本分局業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舉發在案


雖然花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才得到最終答案,重點應是交通部6/30回覆內容:有關汽車通過路口遇到黃燈號誌變換…非屬第8項所述「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

唯與文山第二分局承辦警員(暫且姑隱其名)數次電話均能保持充分意見溝通,雖雙方一直未有共識,但仍能持續對話。故還是要替文山第二分局與該承辦警員按個讚,畢竟已回覆3次不舉發,但最終願意客觀檢視新事證而更改為舉發的應是少數承辦警員。

整個過程簡要記錄如下:
5/5檢舉本案後5/19臺北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回覆:尚符合…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免予舉發

第1次投書 5/31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
「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為指不同標誌或標線變換之處…;故本案應為審查有無符合「號誌燈變換之際」之情事,若有,則再檢視有無符合免予舉發情形,本案應與「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無關聯。

回覆機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回覆日期:110/06/03
二、 …該車輛係號誌轉換時通過該路口,且考量未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車通行,尚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免予舉發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敬復

第2次投書 6/17警政署長信箱台北市文山第二分局未舉發闖紅燈交通違規?
本案尚待釐清以下3點…請警政署函請台北市文山第二分局回覆(能否由不同承辦員警處理?由相同員警處理又會得到相同答案?):

1. 如該車輛係號誌轉換時通過該路口,此有無符合免予舉發的情況?
2. 該車輛是否為:未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3. 該車輛是否為:尚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6/2文山第二分局回覆:
您於110年6月17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經本署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答復如下:

2. …案經再次檢視該採證影檔,該車輛係號誌轉換時通過該路口,且考量未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車通行,尚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免予舉發
3. 本案經您多次陳情,並已明確答復,如同一事由再次陳情,本分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回復」,請諒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敬復

第3, 4, 5次投書 6/21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警政署長信箱、交通部長信箱

黃紅燈號誌變換為屬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
如以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述,則汽車通過路口遇到黃燈號誌變換為紅燈號誌時應屬於以下何者:
A:第二項或第三項所述「號誌燈號變換之際」。
B:第八項所述「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
C:以上皆可。

回覆機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110/06/28
有關您所詢「汽車通過路口遇到黃燈號誌變換為紅燈號誌」之情形,應屬「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尚無疑義。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敬復
聯絡電話:(02)23752100#1328

2021/6/29 (週二) 下午 12:19 署長信箱之信件回復通知
您於110年6月2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詢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疑義1事,茲答復如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適用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而第8款則適用於不同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請參考。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聯絡電話:02-2341-8413




第6 & 7次投書 6/28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警政署長信箱
懇請參酌以下3點事項:
1. 請將本案交由公正第3方審議,例如:法規會或督察室,若再由相同單位回覆,恐又得到相同答案。
2. 請勿回覆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回復」,若本案交由公正第3方審議,應會發現本案完全未適當處理,筆者與文山第二分局一個多月來的爭執點為汽車通過路口遇黃燈變換為紅燈應適用「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或「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唯此爭執點僅是各說各話,完全未得到適當處理。
3. 筆者已得到新事證(如附件3)6/28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明確回覆「汽車通過路口遇到黃燈號誌變換為紅燈號誌之情形,應屬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尚無疑義」。故懇請再次檢視本案應否舉發?
Kevin111123 wrote:
紅燈越線不就是違規,(恕刪)


罰則有差,金額有差,有爭議當然要查清楚~~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前面這就有問題了, 闖紅燈在固定式拍照裡,的確是紅燈後n秒越線才進行拍照,是有緩衝時間的,標準沒那麼高。
所以前面說燈號變換之際是合理的,而燈號變換之際的確也是員警主觀認定。
再說燈號轉紅燈,總不能每台車都急煞倒地追撞吧,假如車速稍快,正常人都會選通過,或緩煞越線。
假如按照檢舉這標準,那不如紅燈亮,就放閘門下來,煞不住的都撞就好了,標線法外本該有點情理的。
前面這檢舉再申訴再申訴員警終於開單,這沒甚麼用,收到單子再申訴撤單就好了。不開心的魯了幾個月,這樣對自己沒比較好,事主再申訴撤單,會不會氣憤投海唉。
我也檢舉過別人,但一定是先有某理由、違規自認標準一定比條文明確幾倍以上,才會拿來檢舉。
前述那幾個模擬兩可的案例,我一點都不會拿來檢舉,只會氣壞自己而已。
oxa9615 wrote:
.....前述那幾個模擬兩可的案例,我一點都不會拿來檢舉.... (恕刪)


我的案例不是煞停,是直接開過去,不知闖紅燈照相是不是也不會拍?
oxa9615

合理懷疑您是不是惹怒了員警QQ大概是這車一直含著剎車煞不停,檢舉沒過可以再申訴複核喔。

2021-07-04 14:10
ryan00014875

是這台連續違規(利用路肩超車,跨越雙黃線行駛,闖紅燈);我猜警方只想要開一張

2021-07-04 19:01
本案是否為模稜兩可應要重新檢視樓主發文的標題「闖紅燈的定義為何?」,以下區分為2個面向討論:
1. 法令定義與適用
如5樓pafupafu君提供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
(尚有其他闖紅燈條文,請自行參照)

此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以下: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舉發: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故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清楚定義闖紅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

處理細則第12條說明何時可免予舉發,則本案應適用以下何者:
「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抑或,
「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
此請參照筆者22樓提供交通部路政司110年6月30日回覆內容:…應屬「號誌燈號變換之際」…,非屬「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故要再檢視該車有無處理細則第12條說明之進入機車停等區或超越停止線?

2. 事實經過與認定
參照筆者19樓與以下照片所示,該車為紅燈亮後超越停止線且繼續直行穿越路口,故該車不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免予舉發情形,該車已直行逕行穿越路口當然已通過機車停等區與超越停止線。


則該車有無符合闖紅燈定義: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抑或,是否為模稜兩可,此就由各位決定了。
我常常跟不舉發的員警說,

執法者袒護違規者,

違規者才不會感謝警察,

照樣處處違規害人害己。

我想違規事實明確,

警方卻要連三次不舉發,

八成是知道車主是誰,

搞不好自己開罰單還要自己幫忙繳,

否則執法者會為了不認識的違規者

堅持不開單?

不合人性。

我檢舉八萬件的經驗。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Star in the Sky

謝謝併大分享,併大應是國內記錄保持人。

2021-07-06 23:14
說明於22樓,2021年6月與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分局花了一點時間溝通「闖紅燈的定義」
紅燈亮超越停止線,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

以下2022.09.07照片案例與2021.05.04(原未舉發,已補舉發)情形一模一樣,紅燈亮超越停止線直行通過路口,此次文山第二分局直接回覆舉發。

照片中燈號為紅燈,雖然顏色有點偏黃,此已說明於19樓。


呵,爭這個真的是秀下限。
當然吾人也知道紅燈越線和闖紅燈有相異之處,但是這回越線抗爭成功,下次一定跟你戰闖燈;人就是這樣,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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