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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修改7日內檢舉的規定,才能鼓勵報復式檢舉,共創良好交通環境!

Monteverdi wrote:

畢竟法律不是以處罰為目的,而是以提醒、教育為目的。

檢舉達人既以處罰為目的進行檢舉,以先履行告知義務為妥(恕刪)



大哥是在開玩笑吧?!

提醒教育如果有用,台灣道路上會有這麼多違規違停??

不要只會講乾話!!

交通規則考駕照時都知道,還需要人提醒什麼?

還是駕照是拿雞腿換來的?





三星銀河系 wrote:
之前不知道是哪個無...(恕刪)


屁話連篇
誰怕你報復啊
我今年在歐洲旅行3個月
英14+荷比盧14+斯克黑波27+瑞士27
沒有任何事故 沒有任何罰單
以前也在北歐5國 德法 紐 九州 四國 北陸 北海道租車自駕

台灣交通之亂 一年死3千人不是開玩笑的
三流的東南亞鬼島 別以為自己是已開發國家
其實我覺得


民眾不應有檢舉權力但有報警權力,執法上還是要由有執法權的全權當場處理。
如果民眾要持有證據的方式,應該給予走法院訴訟(就是提告拉),大家攤出證據向法官講明,由法官裁定。


覺得成效不彰,應該問台灣警方為什麼不像國外一違規就衝上來了
民眾不應有檢舉權力?但有報警權力?

檢舉不就是把證據呈給警方,讓警方去判斷嗎?

違規與否(依法開單),決定權在警方、不是民眾!

邏輯?

CcCManCcC wrote:
其實我覺得民眾不應...(恕刪)
一個月檢舉個二三件,你也算是做功德而已.
車輛很多都貼全反射隔熱紙,無法判斷有無駕駛在車內,那就換報警,沒想到我們這裡警察真的是人民的保姆
來到現場不是開單舉發,反而是通知車主開離現場.好心的警察!

cs057 wrote:
大哥是在開玩笑吧?...(恕刪)


在測速照相前要立牌子 "前有測速照相" "前有違規取締"

明年開始改為 "照相機標誌"

如果沒有立牌子善盡告知義務,超速罰單是會被撤銷的

也因此一堆人在 測速照相機前減速,不是嗎?

假設,有很多車主,都在車身標示 "本車有錄影取證"

想違規的人,看到、知道違規會被檢舉,相信大多數都不會取巧違規了

大家都不敢違規,就像大家都排隊等捷運一樣,交通秩序自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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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車紀錄器的本質是用來發生事故時舉證自保之用

被自認為正義之士用來專業檢舉,已經偏離原先的目的

違規取締畢竟屬於公權力的行使,

對於專業的檢舉達人、正義之師,既然是經常性的行使公權力

那善盡告知義務,應該也沒有不妥。


Monteverdi wrote:
在測速照相前要立牌...(恕刪)



路面上的紅線 黃線 標線 就是提醒阿?

還是你視力有問題?

不想遵守規則的人只會找一堆理由,要別人不要檢舉,

鴕鳥心態要不得!!


ninjagtr2002 wrote:
民眾不應有檢舉權力...(恕刪)


照片/影片等等應該算證據類
證據類總覺得應該交由法官裁定,就像我們車禍一樣,不是拿了照片給警察說了算XD
雖然交通處理條例和民刑法有點不同


不過我覺得採集證據的方式應給予專業執法人員..

民眾就回歸報警一途,還是有地方申訴...
當然有檢舉權利,只是證據要進法院(忙死法官)
因為有高官, 立委, 三寶還有無良的家長會說自己小孩很乖阿

會找里長議員立委關說的啦, 找一群小屁孩包圍警局還講警察打人啦

無照違規自撞致死家長還怪警察追他, 法官還判警察有錯......

還要舉例嗎?你以為警察或法官很閒喔?

CcCManCcC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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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


民眾不應有檢舉權力但有報警權力,執法上還是要由有執法權的全權當場處理。
如果民眾要持有證據的方式,應該給予走法院訴訟(就是提告拉),大家攤出證據向法官講明,由法官裁定。


覺得成效不彰,應該問台灣警方為什麼不像國外一違規就衝上來了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dylan_fjshih wrote:
"很多檢舉人自己本身也是違規連連,甚至為了卡位拍攝完美違規過程,自己也是處於違規的狀態"
-->請您po 1 張 截 圖 來看看...; 反蒐證影片更棒...


我是沒辦法提供截圖啦,不過我女朋友曾經遭到檢舉,收到兩張在同一個雙向單線中間以雙黃線分隔的路段,在差不多時間連續兩張跨越雙簧現超車的罰單。按照她的說法,他當時是為了超過一台在車道上慢行的遊覽車所以跨過雙黃線,然後沒多久又超過一台慢行的公車。

舉證照片很明顯地是同一台行車記錄器上所截下的圖。

當然可能性有很多,不過一般情況下最直覺的想法,應該不外乎是,檢舉她的後車,如果沒有跟著她跨過雙黃線超過第一台遊覽車,是要怎麼能跟得上,還能拍到她第二次的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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