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h123 wrote:哀哀~叫警察來也沒用阿~小弟曾經有叫警察來處裡這種問題~但警察伯伯來時給的答覆是=>這裡是白線而且輪胎有 一邊在白線內僅能勸導不能開單~~嗚嗚...(恕刪) 所以是不是連警察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了上面有網兄提出來了..是有幾公分的規定如果真的照警察的說法,那只要把右邊的前後輪停在白線內,是都合法囉(想像一下遊覽車或是聯結車,砂石車吧)
lhh123 wrote:哀哀~叫警察來也沒用...(恕刪) 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這種停法,有好多款違規停車可以罰
alantw80 wrote:這邊是白線!有違規嗎...(恕刪) 對啦..是有爭議的啦!!如果大家都要玩條文法令的文字遊戲!!如這大大說~有違規嗎?!以用路道德來說~這車主也太沒道德了!!但在台灣真的也不意外!!假設~我車開過去丟個垃圾在這車上可能車主也不感到意外!!悲哀啊~!!
小弟本身也是馬3的車主....我想照片這個確實是停的太出來了...如果再靠近路邊一點,我想板大也不會想照他吧~但換個角度想他說不定尿急...或者原本右邊有停機車之類的...等等啦~總之停車還是要靠路邊停才是正確的!!
我也覺得很多人停車的習慣很差...像我如果出去吃個飯...停車一定會停不會影響機車騎士的安全的位置所以常常繞呀繞的~我不想吃個飯還要擔心車子~不是擔心被偷唷!!而是擔心停的位置不好而害機車騎士出事~那台黑馬3如果有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或是為了閃他而繞出去快車道結果被追撞...他一定有事的..
zongyuan wrote:我也覺得很多人停車的...(恕刪) 出門在外停車確實是個大問題,但弔詭的是拖吊業者似乎對這種誇張式妨害交通停法不大在意對於那種人煙稀少不妨礙交通地區的車子倒是拖得無比勤快動作之火速好比偷車賊,真讓人懷疑是不是前一個職業就是搞偷車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