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白小客車駕駛定然知道逆向超車有可能會肇事但仍放任自己為之,這就是故意所以不能論過失傷害,應該要論故意傷害而且客觀上肇事不能排除發生重傷或是死亡的危險甚至可以說是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未遂但法院想當然只會判過失輕傷害賠錢了事至於機車騎士重傷、死亡的風險呢?似乎不存在一般所以建議立法成抽象危險的犯罪,特定路線逆向超車明文以故意傷害起跳
就是愛廢話 wrote:這種駕駛絕非一天兩天這樣開習慣性盲超真的非常非常可惡,...(恕刪) 同意+1真的是惡劣至極...盲彎超車...的三寶...也有些人過彎切西瓜....有車也切..~~~~真的,他們就是這樣開車....~~~同一條路線開車上下班的人,最能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