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子哥 wrote:
車輛違規停在人行道裡面~但是肇事車輛衝進人行道把車撞壞
但是就人員傷害死亡事件來說~是以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而言~
人員傷害~行為人是因為違規停車車輛所造成受傷~車主就有過失責任~應負刑法上過失上害責任~
這題有意思
A車違停人行道, B車違規行駛人行道, 撞上A車
大家的意見是?
1. 雖然A車違停,但B車不應行駛人行道,所以B車全責,A車只要付違停罰單
2. 雖然B車不應行駛人行道,但若A車不停人行道,B車就不會撞上,
所以A車全責,B車只要付違規罰單
3. 雙方都做了不該做的事,所以雙方都有責任
tarngwon wrote:
肇責是看因果關係....
而不是主客體停止或移動狀況...
公務車違停只是不處罰...
(法律阻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萬一發生事故,而認定有因果關係...
還是得負責!
同意樓上
Katong wrote:
政府劃定的停車格,昭告大眾可以把車停進去,
你說在合法停車格內被撞,也有肇責.
可以舉出實例嗎?
想長長知識.
對不起呀!是唉告,
一時誤會,
我再去改,
不過一想到被告也是頭大要跑法院,
轎車停在停車格裡 ~ 被撞? 反而告我過失傷害~~~11/14 新補充
樓主有提及公務車輛因執行公務造成的車禍事件算什麼?公務車輛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違規停置車輛,依法雖然不屬於違規,但若是因此發生事故,未違規並不代表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以下是警察大學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中的說明,大家應該看了就懂........
緊急任務車輛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第2項,98條第1項第3款,
第113條所稱之執行緊急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共事
業單位用車,外交禮賓車,郵務車等.....於執行勤務時,為了能爭取黃金時間
儘快抵達目的地,常以最大的限度(例如:超速駕駛、或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
手段方法)爭取搶救時效,降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程度。雖然駕駛緊急任務車
輛,執行任務依法規定被賦予「道路優先權」,並可主張「信賴原則」,然「道
路優先權」不等同於「刑事免責權」,若緊急任務車輛在行駛的途中發生車禍意
外,仍需依相關法令釐清責任歸屬。
經本研究分析歷年法院有效之裁判共計為82則案例,其中無罪判決計有9 則案例
,對於緊急任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刑事無罪之認定,法院就所考量之因素,仍以
應注意之義務及緊急任務車輛駕駛人過失的程度為主要判決依據,並考量其它用
路人聞有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是否有立即避讓之情型加以論證,而對於僅開
啟警示燈警示,則與一般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之路權無異。故緊急任務車輛之駕駛
人發生交通事故,若要免除自己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刑責,除證明執勤
時無違規之行為及係對方之違規行為導致車禍發生外,尚需舉證說明自己已及時
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惟交通事故之發生,常在意外之瞬間,是否為及時、適當
之防範措施,恐難免因法官自由心證而有不同認定,就發生車禍究是未注意車前
狀況,與有過失或有信賴原則之適用而無罪,則視駕駛人知否答辯及法官是否採
信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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