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想要買兇殺人,台灣CP值真高,真便宜,每條人命只用18萬來管制真不知道政府在想什麼? 這麼輕的罰則也想的出來 ....酒駕不用罰錢,先關3年不得假釋,不得交保。累犯就10年起跳不然這些酒駕浪費社會資源,警察不去抓犯人,每天抓酒駕,新聞每天報酒駕,都不搞經濟.....
負家子弟 wrote:罰18萬真的没屁用...(恕刪) 掛螢光車牌真的很好笑~立委真是腦袋破洞~~租賃車牌~借來的車~怎麼掛?當把酒駕車輛改掛螢光牌~但是車主非酒駕行為人~車主開車時被別人異樣眼光看~改車牌已經構成妨礙名譽了~~與其這樣~乾脆只要是酒駕車輛就直接沒收銷毀~~我看誰錢太多還酒駕~連借車的人都沒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