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urore wrote: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壅賽道路但未破壞道路設施,不足以"致生往來之危險",何罪之有? 你貼的內容
advantage wrote:看了台大學生被帶走,...(恕刪)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1040為了要讓他媽媽能有機會再見到他,浪子回頭金不喚你不要違規,順便呼籲你的親朋好友,也不要違規,相信很快能機車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