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_liu1980 wrote: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依我經驗肇責判定的那些人都是看圖再說話也是一堆腦殘的人所組成事實真相只有透過法院的判決來取得雖然耗時但那時後你才有發聲的機會證據也只有在那時後才會被採納的
Mark_liu1980 wrote: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板大抱歉了~我找到法條了~"~61-3是霸王條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只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任一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分享一下我上個月申訴的結果,看起來就是轉彎車無條件要禮讓直行車!不論是開車還是騎車(我是騎車,整台機車都已完成轉向,聽到後方有聲音路倒,警察沒有找到任何撞擊痕跡...)一樣被依照道路處罰條例致人受傷被扣了點數三點版主就摸摸鼻子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