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算是買經驗了!下次...最好不要有下次1.和解書要仔細看清楚2.保險公司不要盡信; 它能少賠就儘量少賠(老闆有要求降低賠付金額, 反正錢兜不攏, 是保戶在跑法院)怕麻煩; 只會給自己添更多麻煩....
保險法 第 93 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你們之間的"私下和解",對方保險公司有參與嗎?如果還在申請理賠的時效內,就按規定出險由己方的保除公司來賠付.
其實這件事情很有趣可以關注後面的發展有趣的點在於1.和解完成,所以達成和解的條件下,肇事雙方已經沒有民事侵權關係2.車體險代位求償,也會因為和解的關係導致不存在3.車體險能代位求償,一定是對方簽了授權書所以問題點在於,對方同時簽了兩份互斥的協議,導致了這個很有趣的爭執點發生所以,樓主可以聯絡對方保險公司,給他們和解書引印本問他們,你們的作業疏失來找我要錢,這樣對嗎?
機車有保車體險還真是少見因為機車車體險條件嚴苛我比較好奇當初車禍沒有出第三責任險嗎有的話怎麼還要付和解金人的部分強制險先啟用額度不足才換第三責任險財產的話第三責任險會賠,理論上除非對方不滿意保險賠償金額妳想快點結束去貼才會有如此狀況另外和解時有跑公所不是會有寫著雙方條件然後個放棄民、刑事訴訟之權利送到法院公證過,所以保險公司除外嗎?
你的和解書寫"機車車損不求償",那代表是對方跟他的保險公司的事了,和解書要收好呀。第十六條 代位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happysong526 wrote:如題,104年底 ...(恕刪)
你們是私下和解嗎?和解當下保險公司有無在場?車禍當時報案後有通知保險公司嗎?和解是在調解委員會簽訂的嗎?保戶原則上是不能進行私下和解的,這會侵害保險公司利益應該是對方簽完和解書又去跟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又或者可能反過來然後保險公司主張先取得代位權(可能不知道你們已經私下和解)所以跑來求償既然和解書已經簽結,原則上就沒什麼問題出庭或是上調解的時候出具和解書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