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是大家懶得找停車位,想說停一下就好,因此造就出一堆影響交通的臨停~~我也看過很多停在停車格外面的臨停,明明就有停車格,但是他們就不願意開進去,寧可在車道上等著接小孩或買東西~~rx7-94137 wrote:我有檢舉過倂排的都...(恕刪)
支持你,為了台灣好,你一定要堅持下去違規就是違規,沒有甚麼好說,也沒有甚麼叫彼此的默契,管你白天或晚上,違規就是不對,沒地方停車或是找不到停車位,怎麼不去租停車位或是買車位,為了一己之私,圖自己方便而已。這些人都沒想過,一時的違規,有可能造成別人的傷害。出事了,只會在那邊說,我怎麼知道這裡不能停車,我怎麼知道他會撞上來,都不會想說你不停在那就不會出事了!
scimonster wrote:我之前在台北市檢舉...(恕刪) 如果要罰到第56條的 $600 是要前後車牌+駕駛座沒人但還是有只需要單一方向就可開罰的 第55條第三款 、只不過罰金就只有$300(300-600)你可以在檢舉下方的敘述內請員警用55條開他、這樣既簡單也有達到讓他不爽的效果Ps. 第56條 = 違規停車第55條 = 違規”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