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uan wrote:
敢問樓主 自己的車有停好嗎?
隨意站在馬路拍攝 也是阻礙交通哦
我站在馬路上拍照,法官在判決書已經説明,判我沒有妨礙交通!
新北法院,104交527號判決書,此案為本人檢舉之案子!
【裁判字號】 104,交,527
【裁判日期】 105042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527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吳XX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104 年7月2日12時15分許,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下稱系爭路段),因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認確有違規行為後,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填製104年9月29日北警交字第L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訴外人吳XX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於應到案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案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嗣訴外人吳XX提出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在案,被告經調查後認定原告有上開交通違規情事,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104年11月18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L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千4百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三、原告起訴之主張:
(一)當天因拍照人站在馬路上,直接擋住原告的車子往前,這時候原告只能停下來觀察此人為何拿著照相機往路邊機車區拍照,最後也直接往原告的方向拍照。原告當場在車內看到此人的舉動,然後他就迅速跑開。
(二)原告認為此拍照人影響到原告的前進,甚至會造成他的人身安全,原告因考量無法前進而停下來,並不是隨意併排停車。此人行為已影響到馬路上車子的正常行駛,故主張撤銷。
(三)原告起訴之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
(一)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確併排停車之情形:
(1)...
(2)...
(3)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併排停放於道路外側,佔用部分車道,致原道路之寬度驟然減縮,造成同車道後方之汽車、機車、腳踏車之駕駛人,因偏左挾道通行,而有遭受左後方駛來車輛撞擊之高度風險,亦增加讓行人步行遭車輛擦撞之機率,係屬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舉發機關提出檢舉,違規屬實,此有舉發機關105年1月21日新北警中二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舉證照片、舉證影片在卷可稽。
(二)按「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原告稱無法前進而停下來云云,惟觀諸舉證照片及舉證影片,系爭汽車併排停放於系爭道路上,車內明顯無人,堪認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之違規行為並無不當。是原告於系爭地點併排停車,顯已阻礙其他車輛通行,影響行車順暢及公共安全,乃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其違規事實至為顯然。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要無可採。
(三)原告既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對原告裁罰,於法並無違誤。
(四)被告答辯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開兩造之爭執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書、陳述書、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舉發機關104年10月21日新北警中二交字第0000000000 號函、105年1月21日新北警中二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民眾檢舉資料、錄影採證光碟、違規採證照片2 幀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至59頁),互核無誤,堪認屬實。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本件兩造之爭執點,厥在於: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
(四)經查:
(1)依上開錄影採證光碟所存取之影像內容(見本院卷第55頁),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之結果:「攝影畫面時間104年7月2 日12時14分36秒至41秒間,畫面係自系爭汽車之左後方往前至系爭汽車之左前方,歷時約5 秒,系爭汽車並未有移動,系爭車輛車尾的煞車燈或左右停車燈或方向燈均未亮起,亦未見乘客上、下車或任何人員於車旁或臨處裝卸物品,且系爭汽車前方車道並無其他車輛,交通甚為順暢無阻。」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復有上開違規採證分別拍攝系爭汽車前、後方之照片(翻拍自上述光碟之內容)各一幀(見本院卷第56、57頁)可考。準此以觀,系爭汽車在該拍攝期間內(計5 秒)均未有行駛中之情形,且車尾之煞車燈或左右停車燈或方向燈均未亮起,而系爭汽車停置位置在系爭路段道路機車停車格(停滿機車)旁之外側車道範圍內,系爭汽車右側距離該等機車甚近,相較於系爭汽車左側距離車道分隔線較遠,核屬不合吾人一般社會常情正常行駛之狀況;況當日為七月天之正中午,太陽甚大(見上開光碟內容),系爭汽車在該停置期間並無啟動引擎之跡;況原告自承停車下車購買便當之情(見本院卷第68頁),足認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並非處於行駛之狀態,而為停車中之事實,至為明確,洵可認定。至於原告雖主張:當天因拍照人站在馬路上,直接擋住原告的車子往前,這時候原告只能停下來觀察此人為何拿著照相機往路邊機車區拍照,最後也直接往原告的方向拍照。原告當場在車內看到此人的舉動,然後他就迅速跑開云云,未據原告確實舉證以實其說,容乏積極證據證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如上開勘驗光碟內容可知,在該拍攝期間拍照人並未有擋住系爭汽車去向,在系爭汽車前方交通順暢無阻,原告自無併排停車於系爭點之正當理由及必要,遑論原告自承當天係停車下車購買便當之情(見本院卷第68頁)。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不可取,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2)按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第9、10款原規定:「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而於101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院於101年10月12日院臺交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為:「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於104年5 月20日增訂第九款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用詞定義,並將原條文第9 款、第10款款次遞移至第10款、第11款。),立法理由則明示:「....四、考量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以及機車騎士臨時停車甚少不熄火之各種狀況。同時臨時停車之重點實則在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不應以引擎是否熄火或停止時間來判斷,爰依此修正第九款之規定。」。是以,道交處罰條例對於「臨時停車」與「停車」之區分,因適用處罰規定及危害交通安全程度之不同,基於實際上違規事實模糊而難以明確劃分,乃明確規範應同時符合「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者,始合致「臨時停車」之要件規定,而除此,即易於認定構成「不立即行駛」之「停車」狀態自明。
(3)本件原告確於上開時、地,併排停放系爭汽車,且過程中均無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行駛而停放,既非「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之情,顯不符合「臨時停車」之要件規定,自應屬上述「停車」定義所指「不立即行駛」之狀態,殊無疑義。是原告停放系爭汽車核屬實情,且無臨時停車之要件事實,則被告認定原告構成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併排停車」規定而為原處分,自無違誤。
六、...。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 百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XX
書記官 林XX
政府拼命核發建照, 停車位卻沒有相應的增加
甚至是道路並沒有一丁點的拓寬
2. 其次才是民眾貪圖方便違停
3. 至於什麼叫做違停!? 說白了就是本來畫白線的改黃線, 畫黃線的改紅線
如果你有注意, 近幾年很多汽車停車格改成機車停車格, 機車停車格直接抹除變成紅線
4. 如果你去研究國外的都市規劃, 你會發現, 多半1-3層樓小房子
然後到處都有開馬路, 到處設立停車場, 看看costco 為何他不搞高樓大廈, 因為他們知道這樣子才夠停
5. 最近一次的有利規劃市政府強制新建大樓要開設公用收費停車位, 但大家都知道建商都違法
並沒有把獎勵容積應該開放的公用停車位拿出來給民眾停, 反而是盜賣, 占用的幾乎高達95%
所以這問題要解決, 還是得要政府來出手解決, 但大家都知道政府民代都在...
所以您在那邊拍的要死, 基本面不解決, 問題還是存在的
基本上只要中小學放學, 你去校門口看, 那個學校門口不是停了一堆的機車汽車
公司行號也是如此, 問題市政府規劃的黃線停車, 都被長期停車的占用, 而且短短五六個, 那符合真正的需要!?
汎古實業 wrote:
那裡紅線明顯是亂劃,該地停車需求很大,居然是劃紅線??擺明官逼民反.
連郵筒前都是紅線,不知道郵局用什麼方法收郵筒內的信.
7-11要如何卸貨?
快遞要如何送貨至該處?
以上檢舉魔人不會考慮,因為他們內心已偏差,跟錦衣衛類似.
1. 紅線明顯是亂劃? 檢舉人錦衣衛? 那, 亂畫紅線的新北巿交通局, 是什麼? 東廠太監嗎?
2. 官逼民反? 請違規魔人來反一下政府, 給大家看看啊, 還是沒種反政府, 只好找檢舉人麻煩?
heat0226 wrote:
余女的父親不願相信愛女身亡,要求警方不要移動事故現場,直到他搭高鐵北上見愛女慘死,才痛哭癱倒。
就算父母有能力買汽車給小孩開
但小孩長大, 在外面生活, 不一定聽父母的, 也很難不跟同學一起出去
evadaniel0707 wrote:
檢舉是您的權利~但是我希望您不要只檢舉四輪~二輪也是一堆停在紅線黃線上~請一起檢舉好嗎?要不然只針對四輪,實在是很難讓人爽啊~
個人百分百支持您有專門檢舉兩輪的權利
您可以專門檢舉兩輪, 就可以抵消樓主檢舉的四輪了
evadaniel0707 wrote:
說得這麼有理~請把您的車號附上~大家看看您是不是真的完全不違停~假如您都不違規~我就服您
1. 樓主常在這裡出沒
2. 您認為樓主也會違規
那, 您也來這裡檢舉違規, 就可以檢舉到樓主了
QQ哥 wrote:
其實又沒有違停公車95%的公車停不進去
我觀察過
前後都沒車時
公車左邊兩輪停車時還是露在線外
我覺得外側車道可以停車, 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raymond0322 wrote:
如果你去研究國外的都市規劃, 你會發現, 多半1-3層樓小房子
然後到處都有開馬路, 到處設立停車場, 看看costco 為何他不搞高樓大廈, 因為他們知道這樣子才夠停
講國外, 也要看哪個國外
台灣的都會區,
尤其是事發的中永和地區, 是世界級的人口密度:到處開馬路、到處設停車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