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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路肩開放時間被拍照檢舉


我應該告他嗎 wrote:
請問在汐五高架早上...(恕刪)

到底是走路肩被罰?
還是利用路肩超車被罰?

罰單貼上來看看吧
直接去申訴並告知該時段有開放路肩通行

說不定是某些警察不知道該項規定所以誤開
剛貼罰單了 是走路肩被罰 沒有寫超車

(個人平常高速公路駕駛不超車的 因為國一太多大型車危險 國三路段我會超車)

如果申訴成功 會讓大家在網站上做範例 謝謝

比對ETC時間 是7:42出濱江街 且 環河北到濱江街 只有一個出入口

環河北是北上25還26前後 我非常有印象 被檢舉地方是24 根本我也是往濱江街出入口出去

行駛路肩有何檢舉必要 而且還是開放通行路段(被檢舉的條例被沒有註明利用路肩超車)

robmc wrote:
直接去申訴並告知該時段有開放路肩通行

說不定是某些警察不知道該項規定所以誤開..(恕刪)


我同意 但是否這樣的退件比例過多時 給予對方警察申誡處分 花我個人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情

再來表明我自己沒錯 警察不用附詳細的舉證責任?

我應該告他嗎 wrote:
剛貼罰單了 是走路...(恕刪)


基本上 違規使用路肩,其實就是包含了 使用路肩超車

該路段7-10是開放路肩的
警察很清楚,檢舉的人也很清楚
所以是不會犯這樣的錯誤的


我猜檢舉的依據 應該是行車紀錄器的影像
明顯看出來,車輛行駛於路肩,然後切入主線兩車道


自己舉證路肩可以行駛時段
直接上訴
但通常堅里站都直接駁回
再上訴到法庭去
到最後法官基本上都會因檢舉人無法實質舉證
而撤銷罰單
我應該告他嗎 wrote:
我同意 但是否這樣...(恕刪)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未依規定使用路肩。(當然包含利用路肩超車)


建議先確認等您收到紙本,或看到照片,含照片貼上來

再來發言

這樣隔空抓藥,不妥
小烏龜潛水的地方 http://blog.xuite.net/ad700/blog
如果樓主所言不假,那麼你真的很倒楣!

第一個倒楣是遇到一位愛瘋狂檢舉的車主,反正是開路肩嘛!統統檢舉就對了!沒被開單就算了,開單算他撿到的!

第二個倒楣理論上不該發生,那就是負責審核開單的員警不知道路肩開放的地點和時間,未經查證就直接貿然開單,那麼受害的無辜車主將大大增加!

礙於法令,對於愛亂檢舉的人你無計可施,但是對於沒有查證就開單的警員,如果錯誤很明確,應該可以要求他的上級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這個社會一堆詐騙,現在又有一堆檢舉魔人,"隨時有匪碟在你身邊".
這到底是個什麼社會啊!

akirachin wrote:
這個社會一堆詐騙,...(恕刪)


鬼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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