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5

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台灣是自由的社會
要開哪都隨你
反正只有警察可以攔你.糾正你
這種文再怎麼討論都無濟於事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我記得聽過警廣 有公路警察總隊高階警官宣導 "盡量" 看清楚 是"盡量" 超車完回原車道(中外線) 但是不妨礙他人行車的話 要開在內線也是可以 但是要以最高時速行駛 超過一點點也沒關係(這裡指10公里內的寬限值) 以版大的情況來看 應該是不影響他人 也在最高時速使用內線車道 應該是符合公路警察執法的沒有違規使用內車道
但是 建議版大 半夜無人的話 不要開在內線 一.要是突然恍神左側沒有避讓空間 危險 半夜無車又長時間開車容易發生恍神 二.對向車道要是發生狀況 波及到中央分隔線時或是對向車道時 開在內線不容易反應過來 開在中線可能多個1.2秒可以反應 有時生死就在那0.5秒
小弟我也常常半夜開車 也常常整條高速公路都沒人 也曾經在半夜雲林彰化路段 遇上阿婆騎腳踏車 就騎在我旁邊 車速還跟我一樣快 要是剛好開在內線 阿婆出現 被嚇到稍微失控的話 擦撞到中央護欄就出大事了 所以經過阿婆事件後 半夜開車我都開在中線 有狀況比較有反應時間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這個問題無解,主觀認定又不聽人言的太多,所以難以溝通,法條明白指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不堵塞車流,以最高速度行駛,即可行駛於內側車道.
1.超車道派
永遠只會說你的是快樂表,跟實際速度有很大差距,那我用GPS的測速可以吧,就改說反正沒要超車不要佔據內側的大絕,所以無解.

2.死守內側車道派
也是只會說我已經開到最高速限,為何不能在內側,憑啥要讓你後面來的車,你一定是超速,我守法的人為何要讓.


個人認為及作法
1.以GPS速度偵測為基準,你能保持110~115公里的速度(個人是115~119公里),且不阻塞車流的狀況下(某些路段速限較低,請依該路段速限作調整),我認為開在內側是可以的,速度不慢也不怕被開單,後方有來車,你安全方便的情況下,願意讓給你按讚,不願意讓我自己會超.
2.以GPS速度偵測為基準.超車道派的朋友,如果人家確實是遵守法規在行車,說實在你也沒資格要求人家要讓出車道,他沒阻塞車流且用最高速限行駛,是合法的(只是擋到了你,你不是車流,是個人),反之在此標準下,你要超他車,你百分之百一定是超速了(要超車至少要超過10公里以上的速度才能迅速超車),我不反對你超速行車,個人也喜歡開車速度快一點,不過是在安全狀況下,千萬別因為這樣逼車,那是笨蛋的行為,沒出事就算了,萬一出事,賠上的可能是你跟對方一輩子的生活,只因為你想快那幾分幾秒,說實在,划不來,千萬別鐵齒.

總結:
路上行車本就該保持行車禮儀,該讓則讓,該守法就守法,別因個人好惡而做出錯誤行為,車禍的發生,絕大部分是人禍,所以保持正確的駕駛觀念,才是安全回家的路.

搞得像官方宣導一樣XD
所有違規中
時速最難舉證
有沒有妨礙別人超車 有沒有妨礙別人行駛內線 別人時速多少 誰是龜車 誰有超速
這些問題只有警察可以認定
在這邊討論都無濟於事
總歸一句話
台灣是自由的社會~要開哪一道都隨你
抱歉:看到咬文法條頭都昏了

可不可以簡單說;
到底
一直開限速110的內線道
前後都沒車,
沒阻擋他車,
錶沒壞、
錶速開110~120以內
非龜速狀況下會被罰嗎?!  


剛剛問國道警察局了
(有誤請指正,也可以自已打去問)


如果上述狀況,
警察他說不會罰!
不會罰!
不會罰!



sblack1108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您的說法我認同
正因為現行法規太過於模糊,不像重型車輛有嚴格規定
才會導致一堆神人與魔人間產生你對我錯的辯論之爭

感謝您的明理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60m 安全車距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Mon_Jr. wrote:
樓主的開法沒有什麼錯,並沒有妨礙到任何人超車
但畢竟半夜還是有人會開很快,還是需要時刻注意後視鏡
如果是我還是會回到中線,反正半夜都沒人在中線也比較寬敞
...(恕刪)

只要有一台車非超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 超車道就少了60m可超車空間

這還是要說 newell car following model 跟車模型
該模型的主要思想是,車流保持車輛之間的最小車距空間(車距) 及 兩台車通過定點之間,存在有時間差。
因為車流 是一台台單獨的車所構成 , 不是均質的流體, 車流密度是以"車距"來定義

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超出這 55 m 之外? 並不能要求別台車不能進入?
侵犯到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 要求自己之路權, 也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
法規因為"最高速限"所許可的"內側車道可行駛長度"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但,超出這 55m 並不能主張路權 !

其實,交通法規都有規定,誰先誰後, 誰讓誰 ,只是台灣從來不依據法律規定! 完全漠視路權規定!
臺灣用路人只認罰單, 只看函釋, 無視交通規則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之後(紅線),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不能以此為理由來跨越"內/中車道線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 進入內側車道 ! ,
"最高速限" 是法規在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 指定最高速限的車行駛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它車道嗎 ????並不是!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換一個車道行駛, 根本不影響 "最高速限"的權益 !
所以這並不是 指定車道行駛的車道路權, 這只是設定該車道的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但是,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就是愛廢話 wrote:
抱歉:看到咬文法條頭都昏了
可不可以簡單說;
到底
一直開限速110的內線道
前後都沒車,
沒阻擋他車,
錶沒壞、
錶速開110~120以內
非龜速狀況下會被罰嗎?!
剛剛問國道警察局了
(有誤請指正,也可以自已打去問)
如果上述狀況,
警察他說不會罰!
不會罰!
不會罰!...(恕刪)


內側車道當然可以 110km 行駛, 問題是法規所授權之路權長度 最多只有 60m , 不是永久!

法規是有的, 並不是"無法可管"不罰, 是不執法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1.超出法律授權(擅改法條文字)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完全寫錯,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時行駛之速限為最高速限!)

改法條文字完全超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 不是用路人的" 最高速度


2.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3. 進行時空跳躍

加上"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弄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間發生的前後時序,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超車後是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喪失路權了!)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 卻時空跳躍在一起 ?
基本上我的認定,內側超車道沒有錯,但是都沒車可以一直保持100以上但不被超速照相的速度開在內側,如果有後車要超車時我會讓出內側車道給人超車^^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出遊漂向北方,快樂的好心情卻在回程後的訊息被澆了冷水!

友:你剛剛一路在內側車道狂飆,知不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
我:??
友:你不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用的嗎?
我:我知道!所以?
友:那你有一大段開內側是怎麼一回事?
我:沒為甚麼?沒車不能走內側?
友:總之就是你不對!為何不認錯??
我:我沒必要認錯,請你搞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後再來跟我討論
友:糾正你還這種態度,我懶的理你。。。。


內側車道=超車道,廢話!我又不是第一天開車,我也知道開車要乖乖詠春守中線
但,麻煩死腦筋的正義魔人朋友看清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01版的神人們~凌晨時刻路段,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農曆七月我是準備要讓魔神仔超車是嗎?
I am Grant ^^

hkl711 wrote:

中線真的比較好(恕刪)


開中線經常會被大型車垃圾駕駛逼車.......
herblee wrote:
感謝您的明理 路...(恕刪)


也感謝您的理智回答與詳細解釋,我這篇本來就不是要來討戰的!要的是版上捫心自問的答覆!!
如我稍早說的,沒有明確寫死就是公婆皆有理的狀況
若真正要做檢討,從法規來說就是要白紙黑字,從駕駛人來說就是個要禮讓二字
所以回到原題,我朋友硬是咬死他才是完全正確的,所以我真的只能無言來這邊開版囉!

就是愛廢話 wrote:
抱歉:看到咬文法條...(恕刪)


這位大大是實踐派的,猴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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