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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併排臨停罰600元 她申訴成功卻改罰2400元 (申訴是違規者的權利!! )

哪一條法律規定不利變更禁止的?

如果上訴不能罰更重,大家都隨意上訴 打官司打到爽啦

上法院也是一樣 二審判更重也很常見

如果不這樣根本不能防止浮濫訴訟
一個小路人 wrote:
哪一條法律規定不利變...(恕刪)


行政和刑事是不同的, 二更審? 上訴?
先搞清楚喔 !!
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要念書念到走火入魔 忘記最基本的 事情真相

A辣愛怕跑 wrote:
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恕刪)


根本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懂法的人真多

笑死人

55改成56

是法條罰原的錯誤

所以更正成正確的罰則

笑死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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