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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app的回文果然不好用


linboby wrote:
停車場無法可以管喔...(恕刪)


不是說停車場無法可管。
而是說,這是私人的。如果是公共的,就可以。

即然是私人的,沒有強制力,就跟博愛座一樣,憑良心。
其實有些人雖然沒拿手冊,但短期比拿手冊的還不方便,我們也不知道。

但若遇到很野蠻的,怎麼辦呢?
無法檢舉無法處罰對吧?那就上網讓他紅。
我相信,很多人對於被爆料,會比罰單還痛的。
停車場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40-1 條條文,原本第四十四條即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所以應該是生效了。

細讀停車場法第二條,不管是路邊或路外,公家或私人,對外開不開放,收錢或免費,都在停車場法的管轄範圍,就算是自己住家大樓的地下停車場也管得到 (詳見第二條第五款,建築法令規定的停車場可不會管你產權是私人還是政府,賣場的停車場應該也是符合第五款,因為以一個大賣場的內部空間那麼大,如果沒有附設內部的停車空間,除非在超級荒郊野外室外超級空曠,很難符合容積率的規定)。停車場法第二條前面五款把該法所有管得到的停車場都做了明確的定義,定義文字中並沒有提到 "是否以停車為營業",也完全沒有提到產權是私人還是公有,也就是依這五款條文的內容,並沒有排除私人停車場 (只要是建建築法令規定的停車場都管得到),而第六款是對 "停車場經營業" 做定義,並非停車場的定義。

很多人會把 "公有" 和 "公共" 二個詞弄混在一起,其實 "公有" 指的是財產所有權為政府,"公共" 指的是所有人可自由進出,"公有" 的公家機關宿舍只有住戶可以進出,不算公共場所,反之百貨公司或賣場為私人所有,但公眾可自由進出,仍然算是公共場所。

停車場法內容中特別針對 "公有停車場" 規範的條文,多是在規範和金錢有關的東西,例如經營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其他條文若未特別註明,則適用於第二條所列的各種停車場。

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為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以通報責任在經營業者。

停車場法第四十之一條條文為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依停車場法第四十之一條之規定,樓主貼的車輛確實可以罰,但樓主似乎並非引用停車場法的條文 (停車場法總共只有四十四條,並沒有第五十六條),所以警察可以不處理,建議樓主改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之一條重新提出檢舉,或許可以成功。另外也可以向該場所的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但主管機關只能要求該業者改善,除非業者不改善才可以罰業者。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大賣場是私人場所
我...(恕刪)

沒想到整天檢舉別人,自己卻也做這種事......
cbr600.rrsp wrote:
確實!所以我現在看到都直接把輪胎洩氣...(恕刪)






cbr600.rrsp wrote:
沒想到整天檢舉別人,自己卻也做這種事.....




我現在不太愛檢舉了

懇請同意加入愛違規違停的大家族懷抱




fsw437 wrote:
你是不是有什麼閱讀障礙...(恕刪)


妳這種人必定是團體裡那種沒有人緣的人。
賣場雖然是屬私人的,但是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所以應該是屬於公共場所,既然屬於公共場所,應該可以依法令執法吧.
一、停車場如果沒有經過公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不能依該條例舉發。
二、因為停車場主管機關是交通局,所以建議版主可以試試看把照片寄給交通局,看看他們怎處理。
王建民 曹錦輝陳金鋒
小樵 wrote:
一、停車場如果沒有經過公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不能依該條例舉發。

中國民國管車的法律不是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車是違反停車場法,不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要依該條例舉發不行,但違反停車場法的部分,警察還是可以依停車場法舉發 (當然若警察硬是不舉發,牽涉到瀆職的部分又是另當別論了)。

小樵 wrote:
二、因為停車場主管機關是交通局,所以建議版主可以試試看把照片寄給交通局,看看他們怎處理。

建議版主可以試試看,或許可以成功。
尾巴 wrote:
中國民國管車的法律不是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車是違反停車場法,不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要依該條例舉發不行,但違反停車場法的部分,警察還是可以依停車場法舉發 (當然若警察硬是不舉發,牽涉到瀆職的部分又是另當別論了)。
建議版主可以試試看,或許可以成功...(恕刪)


這點您誤會大,各類法令只有主管機關才有調查、處分權;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較特別,有自己的處罰程序,就是警察、主管機關都有舉發權,但會因為行為種類不同,而處分(裁罰)權也不同。更重要的是,該條例只處罰「道路範圍」內的違規,警察舉發(開紅單),如果是舉發汽(機車)的違規,會把紅單移監理或裁決機關裁罰,但行人道路障礙慢車是由警察舉發、裁罰。
再舉例,遊覽車、計程車違反運輸業相關法令時,這些車子也是在道路上行駛,但警察也無法舉發(開紅單)。
以停車場法而言,主管機關是交通局,就算向警察機關反映,如同上述,警察也是不能舉發(開紅單)的…,反而向交通局檢舉,交通局會發處分書(不是罰單)

參考一下
http://www.traffic.ntpc.gov.tw/download/?parent_id=10084&type_id=10643
王建民 曹錦輝陳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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