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公民提案:交通事故的賠償,由目前的雙方總金額去乘以成數,修改成為「責任成數先相減後,再由肇責高的賠肇責低的」否則現在的規定,一台一千萬的超跑在路上,一路亂開,紅燈亂闖,路邊亂停,反正你撞到他不論肇責都會賠到脫褲,實在不合理。應該是肇責高的賠肇責低的才對啊!
台灣路權算個屁,法官最大諸君忘記168萬的判決嗎?就算出事的"原因"是對方,只要對方提告....嘿嘿法官還會幫對方找理由,起訴書把你雞蛋挑骨頭說你提出的事證都是屁,他不相信還要你在時速40情況下,一秒內要把車急煞停止喔剛又一個高雄通緝犯騎機車闖紅燈被撞一定要提告傷害,還能搞個幾百萬來花花
有少部分二審會推翻一審恐龍判決.....極少極少....且可能不是偶們一般所想像的那種狀況----------不會很少吧!二審會推翻一審判決我就遇過一審時我認為會小勝保險公司代表,但法官判我全勝二審時我以為應如一審時一樣,結果變小勝打這場官司是自己研究結果有一點不是很確定,學習法律知識就要上法院實習結果因一審的全勝最後有疑問的地方沒有問到。真可惜白白使去解惑幾會但恐龍法官不多有些是經驗不足或案件多誤判,人都會miss但現在很多是自我法律知識不足,就把判快結果不合我意就稱人家是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