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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錯嗎 ??


jack0101 wrote:
錯 ~ 路口不管有...(恕刪)


你看一下新聞吧~

上個月在中壢才有一件行人突然衝出來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把他撞死的判決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高橋小夜 wrote: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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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是你 ~ 來 念三遍 ~ 然後思考一下 "路口沒有畫斑馬線行人可不可以過" ??
那這一點你覺得該念幾次?

這名小妹妹穿越的地方是"路口"而不是"道路"

你是看不懂法律還是只看得懂一半 ~ 我想你念100次大概也看不懂
kkchiang wrote:
這不是天兵什麼才是天兵?

看不懂法律的才是天兵 ~
不知道有沒有機車愛鑽縫突然衝出來被汽車撞飛,結果汽車駕駛無罪的狀況~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看一下新聞吧~
上...(恕刪)


這個案例是無罪沒錯,可是不代表相同案例在不同法官判決下都是無罪,

每件案例主客觀情況不同,就算是一點點也會有天差地別的結果,

比如剛好超速1公里之類,總之小心為上保平安。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看一下新聞吧~
上個月在中壢才有一件行人突然衝出來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把他撞死的判決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機車騎士是無罪的!

衝到哪 ? 衝到"車道"跟"路口"有什麼關係 ?

jack0101 wrote:
這名小妹妹穿越的地...(恕刪)


【法規內容】

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
  (四)軍車(人)交通事故: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
  (五)涉外交通事故: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九)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十)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
  (十二)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

請問一下您的"路口"的定義在哪?
id104140alex wrote:
我想說的是...這個影片應該發給每個父母及學校,讓小朋友看一遍,短短幾秒,人生大變化!!
行人有錯...依法行人穿越道路要走斑馬線...但是...有天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其實像車主有行車紀錄器證明...突然發生,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九比一.比較有贏面!!

我跟你說 ~ 依法"行人是不用走斑馬線"的

我想法律寫得清清楚楚 貼一百遍也是有人看不懂

我直接簡單的說給你聽 ~

路口有的有畫斑馬線 有的沒畫

不管有沒有劃斑馬線 行人都是優先通過

小妹妹過馬路的地方是路口 如果不是路口那就是小妹妹錯 ~

jack0101 wrote:
我跟你說 ~ 依法...(恕刪)


請問是哪一條說不用的?

法律寫得很清楚

行人穿越道一百公尺以內 禁止穿越道路 有經過雙黃線的不叫路口好嗎


妹妹橫越的道路距離斑馬線在一百公尺內 所以她"依法"要經過行人穿越道好嗎
高橋小夜 wrote:
【法規內容】
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
  (四)軍車(人)交通事故: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
  (五)涉外交通事故: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九)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十)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
  (十二)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
請問一下您的"路口"的定義在哪?

你連路口都看不出來 ?

跟你說喔 ~ 路口是不是會畫斑馬線 ? 假如把斑馬線塗掉 你看的出來是路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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