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幫你補一下,那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真實速度低於速限,沒在進行超車,
不用說直接違法。
速限 GPS+1~9,
所以不舉發,但能【對其施以勸導】,要攔下來勸導,當然也是可以。
orz,是我寫的文章太難懂,還是沒看清楚?
前提是你的GPS顯示出來的數據可以跟警方的測速槍是相同的
如果你的GPS是定在119,但好死不死,警方測到的是超過的,你還是會被開罰
因為是以國家認證測速槍為主
就算其實今天是測速槍的問題,你還是要接單
除非你能證明是測速槍的問題,比如測速槍過了校正日期未送校
如果有這麼剛好,你又能證明的話
不然就是以國家認證測速槍為主
不是以你車上的GPS速度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