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大悟 wrote:
這個解釋是合理的,是...(恕刪)
明確回答,是被引導,不是被路肩車流吸引過去!但是,時間久遠,已忘記當時狀況,實在無法明確回答你是警察還是拖吊業者指揮的,但以自己個性,沒有明確合法的指示絕對不走路肩,關於此點,一切癥結就是無法佐證,我不行,行控中心不行,交通事件裁決處不行,舉發單位不行,所以,執法單位只能以行控中心開放時間跟檢舉人影像檔時間為基礎判斷。前面說明過,時間點是沒有錯的,不會就此點做文章。只是,如果真如我所言,現場先指揮開放再通報行控中心,那,這段時間的民眾只能以影像檔自保。
哈哈哈!感謝各位的回覆,已經較釋懷,工作上的問題更讓我頭痛(招不到人補缺),實在沒時間再去上法院。
如同上面某位網友講的,沒有人會刻意保留那時的影像檔,所以,我一直強調,發文目的在提醒大家如果真的遇到了,一定要有行車記錄器,再不行,手機開啟錄影(當然不能手持拍攝,不然再吃一張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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