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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都沒有網路大力連署...絕對路權XD

改法規的是立法院在管
總統管不到立法
行政權亦不能干涉立法
所以應該要和立法委員建議

還有司法是獨立的
總統也管不到司法
所以爛法官就只能擺爛啦
可能要花時間收集國外判決
然後趁某次立委選舉時
大肆炒動
才有機會XD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WINGWARCOM wrote:



汽車沒注意到機...(恕刪)




1.是的,沒有責任,請看最近新聞報導的交通事故判決,有一個阿嬤突然從馬路邊衝出到馬路中間,想要跨越車道,可是當場被大卡車輾斃,結果法官判決,大卡車司機無罪,因為基於信賴原則,阿嬤不應該衝到馬路上,所以大卡車司機沒有錯.

2.綠燈當然可以直直走阿,不然還要一直停在那邊嗎.

3.請看第一項就知道有沒有權利,照你這樣說,那沒有路權的人也可以亂來了,然後事情發生再來哭爸哭夭就好了.


也請你為有路權的人多想想,好嗎????

michael_chen wrote:

我想您沒有看清文章...(恕刪)


關於車禍責任的判定,
當機車位於汽車的右方,幾乎在駕駛直視的視線之外,真的不用怪駕駛?
因為駕駛人無法注意到所以不用負責?
我認為除非碰撞當時是停止的才能證明是被撞的.

再提倡路權前,還是先做好尊重他人的路權,如此才合情理.
psza wrote:
倒不如力推法官法,剔...(恕刪)



喔~這個 讚 喔!!
要一般名眾尊守交通規則,不違規,就已經很困難了!!綠燈行被闖紅燈撞還要賠錢!!真是沒保障!!
以後是不是經過每一個十字路口,都要東張西望看看是否有來車!!一趟路程下來.....可能會得精神分裂症!!
那找幾個立法委員,等他綠燈時,闖紅燈去撞他
法院見時,就說他"應注意而未注意",再舉出一堆以前的判例...
這樣那些委員肯定會鬧上新聞開記者會,不久,這條可能就會不見了!
沒自主權的汽車檢驗員...努力換頭銜中!
voodo wrote:
那找幾個立法委員,等他綠燈時,闖紅燈去撞他...(恕刪)


呃...不好意思,小的覺得....

你闖紅燈撞到人家似乎不是因為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要你闖紅燈,人家撞到你才是吧.......!? XD
WINGWARCOM wrote:
當機車位於汽車的右方,幾乎在駕駛直視的視線之外,真的不用怪駕駛?

無法注意的事要怪駕駛?以我所舉的例子,除非駕駛起步暴衝,否則我真的無法認同駕駛要被追究責任。

WINGWARCOM wrote:
因為駕駛人無法注意到所以不用負責?

同上,無法注意的事,駕駛又非不良駕駛行為,要負責任,除了道義上的責任,我仍不覺得該負責什麼。

WINGWARCOM wrote:
我認為除非碰撞當時是停止的才能證明是被撞的.

文中已說明,我的朋友是後車撞前車,且雙方皆在起步狀態,所以沒有哪一台車是停止且碰撞的問題。

WINGWARCOM wrote:
再提倡路權前,還是先做好尊重他人的路權,如此才合情理.

我倒是不懂我所舉例子中,是我的朋友不尊重在直行與右轉車道的左轉騎士的路權?是我誤會了?亦或您是在說該名機車騎士?
最近很多判例已經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狀況刪除囉!
畢竟何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很難解釋吧!
所以現在大多以舉證(也就是證據)的方式來判!
只是人道賠償大多無法免除,這是道德上的賠償,也可以不賠喔!

前一陣子新聞還有在報呀
一個從路邊人行道突然走出來要穿越馬路的行人
被騎機車的騎士撞傷了
結果判決是機車從看到 => 到煞住 需多少公尺反應
所以判機車騎士無罪的不是嗎
不知道哪一台的新聞還找了個職業小綿羊賽車手來試驗呢

這麼有名的判例
我想拿來套用在綠燈直行車撞到闖紅燈路人(或車)
應該也是很有法律參考價值的唷
Blues is easy to play, but hard to feel. - Jimi Hend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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