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underjason wrote:
你的邏輯也很怪,你強姦她本來就是你錯
以這篇為主,你慢速車在法規上本來就不該佔用超車道
不然為什麼要定義為超車道?
就是有你這樣的邏輯,才都是別人的錯茶(恕刪)
我的比喻:
強姦=隨意危險變換車道
穿著暴露=占用超車道
樓主的觀點:
因為前車占用超車道,所以造成後車隨意危險變換車道,導致行車危險。
這根本錯誤歸因,
就算有車占用超車道,也不見得就一定要危險變換車道來因應。
在高速公路上,隨意變換車道比占用超車道危險多了。
最後補一下,
我並不贊成占用超車道,
但是同時我更不認同因為前車占用超車道,就可以隨意變換車道鑽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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