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2110 wrote:請問一下~~你們是...(恕刪) 我方大樓停車場出口需"穿越人行道"到幹道,鑑定表我方機車違規內容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U-BIKE違規行駛非人車共道之人行道,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老人所以傷的比較重,家屬就要求的多........
若是7:3(應注意而未注意萬年條款),你過失傷害成立機會高,到時會花的多一點,主要是繳罰金,最多9萬元(半年易科罰金,每天500元,這是繳給政府外加傷害前科) 若傷者無明顯外傷.有瘀青.這過失傷害判最輕最輕是多久? 謝
要吃魚要吃飯 wrote:我去年內人的經驗是...(恕刪)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罰500元的是一般過失傷害,罰1000元的是業務過失傷害,兩者不同,一個是一般民眾,一個是職業駕駛人.
《裁決報告去申請,順帶拿回行車記錄器》,再來談賠償,奉勸外觀板金不要計算在內,以車子能動的修理費為主,保險能處理的就處理,除非法院在你家旁邊,重要的時候鄉民的話聽聽就好,啥一條過失傷害,好像稀鬆平常,去法院也是說先《請裁決書為主》,《沒裁決書法官也不能判刑》
對方有受傷你就先輸一半初判通常比較複雜的都會寫無法判斷意思就是你們兩方都會有錯只是比例問題對方告你傷害你就賠不完了就算不和解 你也會被判有罪易科罰金也是好幾萬 只不過賠償的對象變成政府而已因為你一點傷都沒有 所以你一定輸的看看在合理情況下 賠償對方了事了不然上法院你會更麻煩不過你還是先花錢做鑑定吧如果你百分之百沒責任 對方也告你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