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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請問一下~~你們是怎撞的~~~~



要吃魚要吃飯 wrote:
我去年內人的經驗是...(恕刪)

b12110 wrote:
請問一下~~你們是...(恕刪)

我方大樓停車場出口需"穿越人行道"到幹道,鑑定表我方機車違規內容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U-BIKE違規行駛非人車共道之人行道,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老人所以傷的比較重,家屬就要求的多........
若是7:3(應注意而未注意萬年條款),你過失傷害成立機會高,到時會花的多一點,主要是繳罰金,最多9萬元(半年易科罰金,每天500元,這是繳給政府外加傷害前科) 若傷者無明顯外傷.有瘀青.這過失傷害判最輕最輕是多久? 謝
遇到會說謊的人,還是去警局備份行車紀錄器,及花錢3000去做鑑定,看鑑定結果如何再說。
syuso wrote:
車禍發生日期:106...(恕刪)

syuso wrote:
車禍發生日期:106..迴轉時有先停止看無車才轉。(恕刪)

對方一定是車禍蟑螂,看到迴轉車路權吃虧所以瞬間移動去撞你左前葉子板
再以有人受傷將提傷害為由想撈你一筆。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簡單說
汽車迴轉導致後來機車追撞
對吧
對方小傷
打起官司曠日費時
又不佔理
誠心建議花錢和解

要吃魚要吃飯 wrote:
我去年內人的經驗是...(恕刪)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罰500元的是一般過失傷害,罰1000元的是業務過失傷害,兩者不同,一個是一般民眾,一個是職業駕駛人.
《裁決報告去申請,順帶拿回行車記錄器》,再來談賠償,奉勸外觀板金不要計算在內,以車子能動的修理費為主,保險能處理的就處理,除非法院在你家旁邊,重要的時候鄉民的話聽聽就好,啥一條過失傷害,好像稀鬆平常,去法院也是說先《請裁決書為主》,《沒裁決書法官也不能判刑》
對方有受傷你就先輸一半
初判通常比較複雜的都會寫無法判斷
意思就是你們兩方都會有錯
只是比例問題
對方告你傷害你就賠不完了
就算不和解 你也會被判有罪
易科罰金也是好幾萬 只不過賠償的對象變成政府而已
因為你一點傷都沒有 所以你一定輸的
看看在合理情況下 賠償對方了事了
不然上法院你會更麻煩
不過你還是先花錢做鑑定吧
如果你百分之百沒責任 對方也告你不成
你是不是先靠右想來個無敵大迴轉呢?

不然機車怎麼會撞到你左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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