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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咪芮哆 wrote: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為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命令"
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不管車速多少都可開罰?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就不成立?因為是規範但沒有行政命令
這樣解讀法令對嗎?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兩者同時符合才會開罰(道處33-2)
未達最高速限,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開罰(高管8-1-3)
達最高速限,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免罰(高管8-1-3但書)

最高速限,後方有來車,不算堵塞超車道
咪芮哆 wrote: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應該是指"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那條吧!

不是
您看到33條裡面的項目符號 全部都是"款"喔
第一句話才是第一項
所以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然後第一項下面的一~十七是「款」
管他超不超車道。不用講太多
反正 在內側車道開表速110就沒事了。
不管是不是快樂表啦,百分百就是不會被開單。
都能開110,根本就沒有「堵塞」的問題。

台灣國道除了半夜以外,車就是多,要完全做到「超車道」的功能,根本不可能。

曉得 wrote:
依據法的位階最高是...(恕刪)


我不是法學學生,至於是不是子母法其實也非本篇的討論重點。

重點在於道交條例33-2"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與高管規則8-1-3「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民眾已經誤解了!

【解釋函太多,文宣太多,網路上新舊混雜,只有修正法律或命令才能讓民眾不再混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允許小型車在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情況下
持續使用內側車道
屬於例外允許

同法同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則是排除適用規定
即塞車時,不可以用該法第一款及第三款處分小型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第六款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是獨立罰則
與行車速度跟占用超車道無關
意思是在最外側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例如前方有車輛行駛而使用遠光燈照射前方車輛
該行為即符合違規處罰行為要件

不是法學院學生
對於法律有疑問
才會建議去旁聽課程

樓主所指的混亂
已於上述說明
即使向路政司詢問
法制人員回覆也會敘明行政命令與法律沒有牴觸問題
也不會有修改必要
陳阿瓜~ wrote:
您看到33條裡面的項目符號 全部都是"款"喔...(恕刪)

看懂了~段落前沒標註誤以為是整串的^^

Gullit168 wrote:
最高速限,後方有來車,不算堵塞超車道..(恕刪)

雖有速限,但就字義上解讀兩者已抵觸耶....

曉得 wrote:
但書允許小型車在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情況下
持續使用內側車道
屬於例外允許...(恕刪)

所以依法條來看~不管機械誤差'人為等其他因素
駕駛自認達"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使用內側車道...




曉得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恕刪)



剛去電路政司承辦人員

他覺得可以把"應"與"超車後"拿掉。(電話中交談)

且已承上去。

最終還是要看簽辦下來的結果........


===============
題外話
目前民眾爭議已經是事實,我年歲已大,讀不讀無所謂,我也懂該如何開車不被罰錢。

只能希望這件事是我最後插手管的公共政策(禮遇孕婦上高乘載是我上一次爭取的,且成功了)

我不喜歡半途而廢,我也不喜歡看到道路糾紛日益增多。
能做盡量做,但小孩生了,有家庭的事情等我去煩惱。
老實說
我也不是法學院學生
很多都是在教室裡聽老師講課學習的

以前覺得汽機車紅燈右轉沒什麼好處罰的
有家庭孩子後
遇到一手提東西或是拿雨傘
一手牽孩子時
走斑馬線過馬路
遇到汽機車不禮讓行人越線或是紅燈右轉的時候
就會巴不得多長一隻手海K這些違規駕駛
推動對民眾好的政策
我會支持ddd11193大
ddd11193 wrote:
樓主所指的混亂
已於上述說明
即使向路政司詢問
法制人員回覆也會敘明行政命令與法律沒有牴觸問題
也不會有修改必要




先哲說「我思故我在」,而在「後民主時代的今天」,個人主義式的認知往往已凌駕「普世價值」的本質了,變成「我發文故我在」。

1.台灣高速公路不是一天兩天的了,法條制訂頒佈施行,已趨完備,要找到自相矛盾的法條,很難很難。質疑者,往往都是見樹不見林,自為主張與沈耽。

2.「近親相姦、近親繁殖」,這種現象在01屢見不鮮,因為「沒有罰則啊」。

3.台灣是有速限的國家,這個大框架邏輯,任何駕駛行為都必須受規範。而在01論壇這裡,扯言道德說:內線即使後車超速行駛,前車也應該禮讓。不讓,就是沒道德。就我自己而言,只要前方車輛速度在110以上,我絕對不會閃大燈也不會按喇叭,自行超車過去即是。

4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民眾也同意遵行現行高速公路相關規定,也沒啥意見啦。多數雖不為真,但少數也絕非一定為先知。流水民意或有更動的一天,誰知到。民意的流動,便需靠遊說來累積力量。但以現實情況與01論壇這裡的主張來看,沒啥新意且自以為是,要搞大改革,難矣。

補充,提些一些意見(老早就提過了),台灣現行可以去run看看的地方:

1.提高速限討論。

2.針對一天24小時,在比對車流量(即上下班離尖峰時段)後,可考慮實施差異管制,在某路段與時段,提高速限與內車道行駛規定。如國二,00時至04時,內線即是超車道,不得持續行駛,速限提高至140,但超速罰則拉高現行5倍,無第三強制險者,再加倍。等等。

3.新車即配備「行車電腦連線網路」,並以高公局「中央控管電腦」相連結。所有車輛駛入正常車道後,內外依序設定為定速120、110、100。並對少數車款予以調整,同時監測酒精濃度與肢體協調度(車道偏移、安全距離、載重,所有數值一併放入),任何超速或臨界紀錄,即可即時警告並記點。這樣車流一定順暢,沒有龜車,沒有超速,肇事率可逼近0值。
這樣的駕駛內容,大家會欣然同意嗎?還有需大家在這裡討論嗎?

SHCC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不是一天兩天的了,法條制訂頒佈施行,已趨完備,要找到自相矛盾的法條,很難很難。...(恕刪)


請看修法歷史。如圖。

已趨完備?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修法歷史可查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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