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芮哆 wrote: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為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命令"
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不管車速多少都可開罰?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就不成立?因為是規範但沒有行政命令
這樣解讀法令對嗎?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兩者同時符合才會開罰(道處33-2)
未達最高速限,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開罰(高管8-1-3)
達最高速限,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免罰(高管8-1-3但書)
最高速限,後方有來車,不算堵塞超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