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是刑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解釋或攀比是不妥的
荊棘草兒 wrote:貨車司機真應該告回去,要求賠償這半年來的奔波和精神損失,省得以後有些人有錯沒錯都要告看看拿不拿到錢。 oeo_one wrote: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劉男並無過失,處分不起訴。 刑事上檢察官就沒起訴...而調查是本來就會進行的必然過程
unlocker wrote:不好意思我說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這才是三寶肇事無辜駕駛卻要負連帶責任的天條!法律魔人背法條都好棒棒,等親自吃過三寶飯再來分享心得也不遲唷..(恕刪) 94條哪來第三項?通常有傷亡的一方要告肇事者是他的權利,不告也是他的權利,告的目的就是要錢,自然會以刑逼民要對方吐錢出來,只要有1趴的責任就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如果刑事無罪代表無過失,無過失當然後面的民事就沒搞頭,既然要以刑逼民,當然是用刑法,怎麼會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這條不存在的法條呢?
支持,先不管大重或普重,都是肉包鐵如果重機摔車人飛過來我前面或側面壓過去,受傷或死亡,我無責,那我就支持重機上國道別說汽車也會飛過來,飛過來至少有鐵包肉,還有無傷或輕傷可能Stanley69118 wrote:如果許多案子可以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