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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您都說學一半了如果...(恕刪)

更正,測速槍自己都會有1到2公里的誤差了,因此,根本不會有109公里的罰單。

依法行政不就是如此,法官怎麼說,我們怎麼做。
法官的說法總是比01版網友(例如h大)的解釋要有公信力,對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109公里是超速喔...(恕刪)

以速限110路段來說啦

速限100的話
109應該也在寬限值內吧
倒是低速可沒寬限值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更正,測速槍自己都...(恕刪)

悲劇的是小弟看到最高的只有98公里的
被開佔用內側車道(速限110路段)
還不是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這執法標準下
您期待用路人自律?

法庭上是無罪推論
在沒有當下的速度紀錄
會做出什麼判決,會讓人意外嗎?
再說,什麼時候台灣法官符合民眾期待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規就是 規定小行車在中線可以用最高速限110的速度行駛,為何要進入超車道來超車呢?
...(恕刪)


小型車在任何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並未指定/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他車道
有指定,有分配, 有排序的才是路權!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是路權!
請先了解"路權"

這是完全弄錯時空的說法
沒有取得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是要如何跑出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先清楚分辨路權的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無法跨越車道, 無限延伸!

看到小賢子 wrote:
因為中線也會遇到最高速限的速度只有100的大車,當然開110的小車就要進入超車道來超越中線的大車囉~所以時空上是中線車"先有速限的速度,再發生進入超車道的事實",請看清文字內容。
...(恕刪)

所以, 這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因為車速多少
101-110都能進入超車
只是"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進入後,若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規要求執法機關必須認定的速限是110←→110km, 而不是高管規則5之60←→110km速限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用路人只能遵守,沒有其他附加之紅利!
不存在因為這種速限而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的可能!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時空上是中線車"先有速限的速度,再發生進入超車道的事實",請看清文字內容。
...(恕刪)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在設定"車道"的功能, 以車道為單位
行駛於內側車道?
表示這個事實發生之時空,四個輪子都已經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車身已經在車道上了, 法條並非"進入內側車道"?跨行中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早就脫離您認為的"中線車"先有速限的速度,再發生進入超車道" 的這個"中線-跨行→內側車道的這個階段

即,您說的時空上是中線車"先有速限的速度,再發生進入超車道的事實" , 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是不同時空!
這個事實的時空並不適用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法規!
而是適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一直搞不懂的是,為何國外的超車道會比較順?
因為台灣的小型車的最高速限速度在內,中,外車道均適用。
你認為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法條,是指速度開不夠快的慢車,又沒有超車行為,這才是未依規定。
否則,我依規定使用超車道(@@狀況,%%條件使用),又何來未依規定呢?
...(恕刪)

為何國外的超車道會比較順? 因為遵守路權 !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前面已經說明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1).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違反速限的違規
(2).走錯車道,這是第一項的違規, 不是第二項"堵塞"!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速度,速限都是規範使用車道的方式。
...(恕刪)

但是"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無法依據 ""最高速限"去規範如何"使用車道"? 因為都相同,無法區分,沒有差別! 都一樣如何規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平面道路有紅綠燈做管制,左轉專用道需依號誌使用,並非速度足夠就可以使用左轉道。但高速公路主線並沒有紅綠燈管制,只好用車種,速度上限來區別甚麼車走甚麼道,這就是法律給的路權分配。
...(恕刪)

請先了解何謂路權?
您知道高速公路上有紅綠燈嗎? (隧道的車道上方燈號,開放路肩的上方,綠箭頭和紅叉叉)
有路權概念就會知道,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 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就寫在法律條文當中

法規自然對 車種,速度來區別甚麼車走甚麼車道,
但是,這必須是法律有規定的, 才有路權! 法條上沒寫的, 並非路權!
並不能憑空想像, 挪移/引申/擴大/倒推其他法條出來的"文字",這些都不是法規,更不是路權 !

要看法條適用之對象(主管機關?還是用路人?),適用之事實(容許A速限,卻說成容許B路權),適用之時空(已經行駛內側車道了,卻說是跨行中線/內側車道),適用之地點(內側車道之速限,卻說成中線車道?)適用之車種(小型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知道上高速公路的匝道儀控吧!
綠燈車輛放行,紅燈禁止前進,這個的路權就是由號誌來決定路權開放與否,因為這個匝道可以讓車輛在此停車等待號誌的變換再起步,但高速公路主線所有車輛都處於行進間,紅綠燈不適用。
...(恕刪)

主線車道也有紅綠燈 (請看隧道上方燈號)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最大的問題是習慣把國外的超車道用路方式加在台灣。其實,是台灣學習國外超車道時只學一半,搞成最高速限110,在各車道均適用。
...(恕刪)

上述全是我國的現行法規
出現錯誤在於引用了 94年之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所謂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現行法規沒有"持續",""持續行駛"早已喪失法律依據!)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現行法規沒有"繼續","繼續行駛"早已喪失法律依據!)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每小時八十公里走哪一個車道! 法規是暫時利用(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舊法規早已廢止 !
速限是速限! 路權是路權! 行駛哪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無關! 怎麼又混在一?!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內車道的最高速限的速度拉高,另外的辦法是把法律的但書拿掉。
...(恕刪)

超車就是一種車速, 這種車速不需要儀表顯示為多少公里
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的"車速", 用肉眼就能分辨,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錶速多少的誤差依然存在 ? 同樣會發生自認120km的內車道車,被中線車速 110km 的車超車過去的現象?提高內車道速限?這是無效的!
但書拿掉? 表示可以慢速超車嗎? 81km超80km會變成是合法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第二個問題是把平面道路的用路方式拿到高速公路主線來談,導致路權想法錯誤。
平面專用道的設置才是最符合你路權的解釋,右轉車去右轉專用道停止,等待號誌變換再右轉,直行車就不能走右轉專用道,跟你開甚麼速度無關,紅綠燈給了路權,車輛才能行駛。
...(恕刪)

請了解何謂路權 ? 何謂"通行區分"?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路權就在法規當中, 是依據法規,法規有明文規定的就是路權! 不是依據您上面的說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高速公路沒辦法等在車道上,等待紅綠燈來賦予路權,因為主線沒紅綠?燈,但有速限規範的速度來定義路權,例如開60的只能走外車道。
...(恕刪)

請勿倒推解釋 , 紅綠燈 是路權 (P → Q)
不能倒過來說 路權一定就是 紅綠燈 (倒過來 Q →P是不等價的) , 完全誤解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路權規定, 和紅綠燈一樣是路權
內側車道的速限當然和外側車道不同!
開60的只能走外車道。? 用路人"開60"這是車速! 也並不是內側車道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速公路路邊的黃底黑字的"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個只是輔助標誌,相關的例如"前有照相違規取締","前方速限降低"等,都是輔助標誌。
內車道為超車道早就寫在法律條文,多了輔助標誌,只要告訴駕駛人,開在超車道,就要依照超車道的使用規範。
"前有照相違規取締",也是提醒駕駛人,前方有違規取締而已。
...(恕刪)

請依據法規
但是法規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違反則有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herblee wrote:
小型車在任何車道都...(恕刪)

嗯…你可以用你的謬論去跟法官談,
如果他們認同的話~
否則,你的大論也只是一直在01版各個主題複製,貼上,了無新意。

對了,主線上的紅綠燈在哪裡?隧道口有超車道?
你進入超車道超車時有看紅綠燈開放路權來讓你超車啊~
車速110的小車在各個車道均適用怎不提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嗯…你可以用你的謬論去跟法官談,
如果他們認同的話~
否則,你的大論也只是一直在01版各個主題複製,貼上,了無新意。
...(恕刪)

上述全部依據法規, 大陸法系必須嚴格遵照法條,法官也必須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前面花了很多篇幅說明"路權" ,深怕錯誤的事實和不完全的資訊, 容易造成誤解

很抱歉無法讓您看完內容,很抱歉無法無法讓您指出何處是錯誤?
也很抱歉讓您莫須有就直接認知為謬論? 複製,貼上,了無新意。
已經盡力針對您的問題回答了,請見諒!

看到小賢子 wrote:
對了,主線上的紅綠燈在哪裡?隧道口有超車道?
你進入超車道超車時有看紅綠燈開放路權來讓你超車啊~
...(恕刪)

前面根本就不是這樣說
所以,您根本就沒看內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路權, 超車者擁有路權,能行駛超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不能行駛超車道,必須退出
為了怕您不清楚,所以舉紅綠燈為例來說明
紅燈停綠燈行,這也是路權 ,綠燈一方擁有路權能通行"這個路口",紅燈一方喪失路權 ,必須停等,不能通過這個路口

怎麼變成 『進入超車道超車時有看紅綠燈開放路權來讓你超車啊?
不能因為(路權=路權),就把這兩件事聯結
這是不同的路權, A 並不能挪為 B
這如同說
人是動物為真
狗是動物亦為真

但不能因為(動物=動物),就把這兩件事聯結
說成 "人是狗 " (事實卻是 人是狗並不為真 !)
這是典型的邏輯誤謬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速110的小車在各個車道均適用怎不提呢?
...(恕刪)

正是因為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所以"最高速限"的車(車速110km的車), 法規分配/指定這樣的車走哪一個車道?
答案是,三個車道都可以, "都可以的法律事實"是路權嗎?"都可以"能分配/指定/排序嗎? 並不能!
必須依靠其他法規所載之"法律事實"來做出車道分配/指定/排序! 而並非"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因此, 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上述全部依據法規,...(恕刪)

所以囉~
都是法官錯誤解讀,你才是對的。

這樣,有開心一點吧~

此外,最高速限所有車道都適用,
也就不會有非得進入超車道,再有最高速限的歪理。
內車道為超車道,為法律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超車道。
行駛,為動詞,動詞,明白嗎~即路權開放的根據,為小型車可以使用超車道,前提,不堵塞。
你對這段話有意見,去跟法官辯,
若法官接受,判決自然會改變。

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把平面道路的路權定義拿到高速公路來談,這是錯的。
人是動物,狗是動物,兩段可以改為解釋為"人跟狗,都是動物的其中一種"。
人跟狗,只是動物裡的其中之二。
怎麼解釋才是對的,要看人,不是單方面的說,人是動物,狗是動物,所以人等於狗。動物物種何其多,不能把所有的動物都打成等號,這是對"動物"的文字不清楚才會這樣聯想的。

內車道可以最高速限使用,超車道也是,只是最高速限的速度用在何處而已。
且法律,標誌都有說了,內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取得的行駛方式,並不只限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條要分前後段解讀,但一般民眾沒有如h兄的法學素養,所以只會選擇想解讀的去解讀。
雖然條文裡有「句號」有「但」,可是不想看見的它就會看不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路權規定。
所以不是超車用途是不可以行駛的,就算你車速達到速限或超過速限,不是超車用途就不能行駛。
也就是說,你速度就算不是速限,但你要超車,還是可以開進超車道的,超完車之後回中、外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指超完車後可以做的事
這個就是一般大眾選擇性解讀的地方。
以下為常見的錯誤解讀:
並非超車,但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以我可以用速限開在內車道上。

既非超車,為何可以使用超車道?←這裡就已經違規了。

同一法條,後段的但書是跟著前段,並不能獨立出來為單一法條。

= = = = =
But......就是很討厭總是會有個「拔特」。

台灣法官素養也不怎麼樣,總是有各種解讀。
更別說是一般民眾了。

現在的國道狀況就是小車想開哪道就開哪道,反正又不會抓,它開速限或速限內,誰能奈它何呢?
執法不嚴也是問題之一,可是執法嚴了,民眾、立委、議員又要靠北警察了。

唉!台灣就只能一直淹沒在民粹之中了吧?



gojen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恕刪)

你說,"不堵塞的情況是指超完車後的事?"

這句話寫在法律的哪一條?你的解讀是這樣,那為何法官的判例却不是這樣呢?請指教。

我是覺得立法時,想學國外的法律,就全學,別只學一半,這樣比較沒爭議。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不堵塞的情...(恕刪)

反正台灣人就算沒車可超
也會自己往內側移動
高速公路開起來卡卡的
應該是共業吧...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當初立法出來時沒有說速度啥的
到了高公局....就來了個開XXX不算堵塞
大家要不要對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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