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還有一種情況: 自己的一樓也不見得能停放四輪汽車!中華民國政府管很寬的(網路查到: 若建物使照非供停車場使用,屋主未變更使照即逕做車庫,違反《建築法》,可罰6萬至30萬元。) 建築法在管的,不是交通規則在管的就算巿長是柯p都很吃力, 其他縣巿就別想了『周柏雅指出,有違建案甚至拖了10年,光是協調次數就高達31次,至今卻沒有任何結論』『柯文哲11月下令,協調三次以上違建須向市長室報告,由市長本人裁決是否直接拆除。』
以新北市為例交通局會公告汽機車退出騎樓路段地點在公告退出騎樓路段汽機車違停騎樓者警方均可依法逕行告發相同態樣違規也受理民眾檢舉同樣是直轄市應該可以向權責機關詢問另外如果設有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標誌該路段警方也可以逕行告發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