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保險陪她20000, 我另外要求他的機車報廢. 他的機車才牽2年. 我自己的車自己修, 他還不是很甘願簽和解. 連調解委員都超生氣.
重點如下:
1. 我當初應該要求警察要開單 - 警察沒開單, 我認為不合理.-而且他不只是沒兩段式, 還連跨車道, 還進入內車道.
2. 我應該去驗傷, 有受傷比較好講.
3. 我認為我並沒有錯, 我的行車紀錄器可以證明. 應該要求我的車也要賠償- 當時太氣了, 只想把他的車報廢.
4. 我覺得應該去做車禍鑑定, 並調解. 可以提小額訴訟10萬以下 - 但很花時間, 不然我應該試試.
2.當那台車有動作時(打方向燈或車頭轉動),你是不是不想讓?
如果都是有
你就乖乖吃下那三成吧
以後還是養成防禦駕駛的習慣吧
而且你有行車記錄器
寧可讓一下事後再去檢舉
也不要因為路權去跟三寶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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