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吃早餐停斑馬線


porsche run wrote:
吃早餐停斑馬線可檢...(恕刪)


先用同理心看一看吧.是否惡意違停
如果明明多走2步就有停車位.還這樣停.
就算不舉發.心裡也給他罵一下.
brotherneilss wrote:
這種還算好的,還會靠...(恕刪)


嗯....
前幾天遇到的


直接停路中間

porsche run wrote:
吃早餐停斑馬線可檢...(恕刪)


只有一張照片,可能無法證明他是在靜止狀態,這就是檢舉困難的地方
嗜血尤物 wrote:
會被退件,因沒有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


A辣愛怕跑 wrote:
沒有拍到駕駛座
檢舉他違停還真的會被退件

兩位所言屬於 "違規停車"之舉發,
適用法條為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
如果是檢舉違規臨時停車,
適用法條為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我在台北市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經常都只提供車尾照片,(須確保紅線,或者是斑馬線入鏡),
從沒被退件.

===============================================
台北市警局檢舉網站也白紙黑字寫明,只有檢舉違規停車才需要駕駛座入鏡.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40453033&CtNode=62861&mp=108001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
   態)
順便借問一下,像這種汽車佔用機車停車格的行為,強佔了三個機車格,
是否能檢舉開罰呢? 適用法條為何? 謝謝.

Katong wrote:
順便借問一下,像這...(恕刪)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檢舉看看

cinnamon coffee wrote: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檢舉看看

因為我在以下條文找不到 "佔用機車格"的狀況,才心中有疑惑 .
不過,我認為汽車停放機車格,也應當屬於違規停車.
可能第九項 "車種不依規定"應該有符合才對.

這就好像許多風景區,像是台北中正紀念堂周邊畫有許多遊覽車(大客車)停車格,
如果我們把自小客車,或者是貨車停進去,也應該算是違規才對.

我會上傳檢舉看看,給交通警察自己去裁量. 謝謝.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請打拖吊專線,
可達效果如下:
1.欲速則不達
2.好貴的早餐
3.好貴的停車費
4.增加計程車司機的載客數

cinnamon coffee wrote:
檢舉照片不需要在上...(恕刪)


沒錯,我用iphone內建相機拍一台逆向停車且併排的車輛沒有打印時間,
前後各一張原檔未修上傳送出去,一個多月後就來信說舉發了。
路上很多這種停在轉彎處的,而且還停的超外面,不管什麼線,照停不誤,像整條路都是他的停車場,沒在怕的.以後看有沒有人發明自動取締的攝影機來抓這些人!一時的方便造成別人很大的不便.....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