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血尤物 wrote:會被退件,因沒有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 A辣愛怕跑 wrote:沒有拍到駕駛座檢舉他違停還真的會被退件 兩位所言屬於 "違規停車"之舉發,適用法條為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如果是檢舉違規臨時停車,適用法條為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我在台北市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經常都只提供車尾照片,(須確保紅線,或者是斑馬線入鏡),從沒被退件.===============================================台北市警局檢舉網站也白紙黑字寫明,只有檢舉違規停車才需要駕駛座入鏡.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40453033&CtNode=62861&mp=108001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 態)
cinnamon coffee wrote: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檢舉看看 因為我在以下條文找不到 "佔用機車格"的狀況,才心中有疑惑 .不過,我認為汽車停放機車格,也應當屬於違規停車.可能第九項 "車種不依規定"應該有符合才對.這就好像許多風景區,像是台北中正紀念堂周邊畫有許多遊覽車(大客車)停車格,如果我們把自小客車,或者是貨車停進去,也應該算是違規才對.我會上傳檢舉看看,給交通警察自己去裁量. 謝謝.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cinnamon coffee wrote:檢舉照片不需要在上...(恕刪) 沒錯,我用iphone內建相機拍一台逆向停車且併排的車輛沒有打印時間,前後各一張原檔未修上傳送出去,一個多月後就來信說舉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