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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車道


lch0564 wrote:
這種案例吃虧的一定是汽車,有沒有保險

有的話出險,沒有的話,談和解吧

而且對方是一下子要告過失傷害,還是調解完金額沒談好才開始要告的呢?

重點,先去探探對方需要的金額,錢可以解決的,快點止血吧



我之前也被 過失傷害 威脅所以不得不妥協和解

馬路上一堆機車不怕死的橫衝直撞應該就是靠這條撐腰

小宸宇 wrote:
「無科學證據可以佐證雙方行駛車道和碰撞前的相對位置」

這句對你有利...(恕刪)


警方:依照現場情況,尚未有直接證據或目擊證人證明死者是疑兇殺害的...
鄉民:疑兇無罪...
疑兇:死者是我殺的...(閃了一下方向燈)
鄉民:....

電光老騎士 wrote:
老實講,樓主那一句...(恕刪)

我也是這樣認為,所以才請教這種情況是屬於轉彎車和直行車關係,還是前後車關係?
楊安禾 wrote:
我也是這樣認為,所...(恕刪)


你都自己這樣描述了...我要是那個機車騎士,當然咬死你是要(在事故路口)轉彎!


而且對照那句「無科學證據可以佐證雙方行駛車道和碰撞前的相對位置」我還可以主張我當時已在你的車側(反正無法證明位置就隨我講),你臨時想要轉彎閃燈,我才為了閃避而摔車跌倒...

這時候,那句話反而成了你的致命傷...除非你去調監視器!
楊安禾 wrote:
我也是這樣認為,所...(恕刪)


別被不懂又亂講話的人騙了
人家咬你轉彎未禮讓直行車,
首先,你轉彎了嗎?你有轉嗎?車頭轉向確定了嗎?事故圖很明白了。
看不懂的人可以去拿放大鏡再看一次。

方向燈的使用,可以參考法規說明,一打方向燈就一定要馬上轉彎?
這不是騎士最頭痛的,反而現在變成一定要這麼做的?
如果同樓上說的上了法院話可以隨便亂講亂咬,反正那句無科學證明兩車相對關係
你也亂咬他 他路口紅燈右轉出來才自摔的!反正他自已去調監視器?是這樣處理方式嗎?
現在一些騎士都來這招嗎?
事故圖不看,初判表不看、就用說的,以為真的就可以拿到錢?

再來你問題是否為同車道、前後車關係,
我明白的告訴你,在十字路口的事故,無畫分車道線、無法分辨是否為同車道,(就算明知在路口前為同車道過來的)
所以初判表才會有那句話。

你確定為直行就好,直行、兩個不相交的平行線,自摔、無碰撞,你站的住腳。
若你連自己是否為直行都不清楚,上法院說我也不知道,那你就認賠吧。

誠心建議你 有犯錯撞到人就賠一賠
不要理由一堆 你來這邊一堆人只會跟你說不用賠 據理力爭什麼的
到時候如果檢察官覺得你犯後悔意不足 這些人只會躲起來當自己什麼都沒說過

小宸宇 wrote:
別被不懂又亂講話的...(恕刪)


當事人當然可以用盡所有主觀的說詞來減輕自己的責任,不代表可以取代客觀的事實....你說打了方向燈因為車頭還是正的所以不代表真正要右轉,這句話你先問樓主當跳開這事故,自己是正常用路人時信不信吧!
照你筆錄所述

1.直行為什麼要走路肩?超車?右側是不能超車的喔

2.筆錄時有無自述:閃了一下方向燈?如果有,那你又說你是要直行,這不是很矛盾嗎?

綜合以上兩點

如果你筆錄真的有提到:閃了一下方向燈,但自述錄影筆錄又說你是直行車,任誰看了都會覺得奇怪吧?

如果你沒有提到你有打方向燈,僅單純堅稱自己是直行車,但若路口有監視器,拍到你有打方向燈.....那就糗了...


照你的說詞,你這樣開車方法我是不覺得有問題,因為要轉彎本來就是提前關門會比較好,不管是對機車還是你個人

但法規不是這樣看的


至於過失傷害部份

只要對方有受傷,就能提告(我為了閃鬼切的摔車重傷,對方原地倒輕傷都能告我了)

但至於會不會成立,這部份要看肇事責任,輕重而已,除非你零肇責


如果有第三責任險,去出險吧,省的自己日後麻煩

調解會是在事發地點的區公所,如果不是住那附近,很麻煩的

我上個月跟你一樣,開在最外側準備右轉,後面的機車想要從我右方路肩超車沒成功,撞到我的後視鏡,然後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從頭到尾警察都偏袒機車,只能說開汽車的人很衰小,然後申請肇事初判表,警察也說我錯,但是我很確定我在外側車道時,機車是在我的正後方,我打右轉方向燈時,他才加速要從我右方超車導致事故,根據交通法規,這是後方車沒有與前方車保持距離,而不是你開車侵犯他的路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關於同車道,同方向的車禍.
前因屬後車撞前車

而且102條不屬於同向車禍交通處罰...

第102條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款交通部交路臺監字第1000412577號函有解釋,只適用於對向行駛車輛)

而同向/同車道 後車因前車待轉,未打燈提醒,而超車.

----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

因此,只要你確定在事故發生前,他跟你是屬於前後車的關係的話,那就不太需要擔心,但如果你跟他是不同車道,那你就很有可能要番攤肇事責任,而且躲不掉過失傷害這項罪名。

再來,不要去管警察、朋友、專家等人怎麼說,重點是不要相信警察、也不用相信初判表,警察對於車禍責任判定沒有專業,通常都是要大車賠小車、要沒受傷得賠受傷的,事實真相如何他們根本不管你,最好是你死一死讓他們圖個清淨最好。我整個車禍處理過程中被警察以非常不合理且不公正的方式對待,甚至在調解會時也要我低聲下氣去賠對方,但我很確定我是無罪的,最後我直接申請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鑑定要花3000元,但是肇事鑑定委員都是非常專業的人,他們聽完我完整的事發過程描述與路邊監視器畫面後,一個月之後我就接到我無任何肇責的判決書。

所以,先弄清楚你自己肇事責任為何?如果法律上站得住腳,那就不用怕,但如果你有可能有1%的肇責,那就不要去賭,除非你不怕刑事案底。

如果你還有疑問,歡迎跟我討論,這次事故我累積了滿多法律資料與經驗,希望能幫的上你。




楊安禾 wrote:
想請教各位,日前發生交通事故,我方汽車行駛最外側車道,於下個路口(非事故路口)準備右轉所以提前切入外側車道已在車道內,直行並準備做關門動作,閃了一下方向燈,車身偏右此時聽到煞車聲(對方可能以為我要右轉),準備看後視鏡時正在轉頭,就看到機車滑至我方右前側,當下我立即停車下車查看,並問騎士需要救護車嗎?他說不用,同時我就打電話報警,剛打完電話,對方就說需要救護車,我也立刻叫了救護車!筆錄上我是堅持直行。
現在問題來了!初判表的分析內容是無科學證據可以佐證雙方行駛車道和碰撞前的相對位置,因為對方有受傷,所以告我過失傷害,想請教各位對於警方的現場圖有什麼看法?汽車車體沒有任何遭撞擊的痕跡,只有一道約10幾公分的黑色擦痕(可能是機車騎士的安全帽或是把手造成的)
想請問這樣算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還是我跟他是前後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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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逕行、大量編輯內容,文章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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