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x3000 wrote:
(一)民眾任意穿越...(恕刪)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300元好便宜啊。


而且台灣警察不太會抓這個,尤其是在鄉鎮地區的地方,警察都是有看到等於沒看到是一樣。


在歐美國家就一定會抓,因為會有步行的警察在外面不定時的巡邏,所以待在歐美國家的時候,就一定要注意這個規定。
因為他們是法治的國家,所以很多東西都要知道,我們台灣算不算是個法治國家呢? 其實我也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