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條有關禁行機車字樣的規定如下: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紅字部份是重點,不過何謂"路段"在法規中卻沒有定義,這就是爭議的起源。整個民權東路算一個路段?還是民權東路一段算一個、二段算一個....?或是在兩個交叉路口之間算一段?
而若是像台三省道這種縱貫全台的公路就更有問題了,小的騎過這條公路不下二十次,同一條路有的地方內側無禁行機車、有的地方看來以前有但刨除了。那一個禁行機車字樣的有效範圍到底多大?
這法令有很多含糊不清之處,實在要修得更明確一點。
kaku.kaku wrote:
小弟記得申訴不是在羅斯福路4段上的交通裁決所嗎????...(恕刪)
我列那個, 只是為了指出 檢舉照應俱備那些條件 而已.
不是要你去那邊申訴.
各地的交通檢舉網站的注意事項都一樣, 但這站網頁編排比較好看.
提訴 (提起行政訴訟) 也不是去製單單位, 要去法院,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748547
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4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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