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Leo wrote:朋友開車與巷子衝出...(恕刪) 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反正刑事都判決了 剩下的部分就給民事法庭賠償多少錢 不是對方說的算 包含強制險的理賠部分也提出來對方要負責七成的責任 請你朋友的車子去估一估 上法院請求對方負擔拿七成的金額大不了就花時間跑幾次法院搞不好後續部分對方也要不到什麼錢 畢竟對方有七成的過失
「應注意而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事故時,基本上多會採取閃避或剎車其實在描述時,一定要說有注意到對方違規車輛,即採取閃避動作如果事故鑑定不認同,請事故鑑定舉證你「應注意而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才可以判這三成責任「應注意而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被濫用了,立法的本意應是要避免駕駛時因為聊天、吃雞腿飯、划手機等而沒注意到前方狀況而肇事以上
Ting-Leo wrote:朋友開車與巷子衝出...(恕刪) 現在對方民事訴訟那邊又改成要求30萬理賠金PS:肇責 朋友:3 對方:7 (交通鑑定的)============協調會搞不定就告吧但是上法院要裝可憐法官很多愁善感的
看樣子對方也知道依肇則比例只能拿到三成, 所以原定想拿10萬的改成30萬, 好讓法官判下來還是能拿到10萬.想要求30萬得有憑有據,法官是會看合理性的, 不是對方想拿多少就多少.建議樓主的朋友自己也列一下損失,然後請對方列一下, 30萬是依據什麼來的.這樣上法庭討價還價才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