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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亮了,如果撞到機車,會是誰的錯?

這法官...這樣好嗎

現在很多假車禍跟三寶反詐財的案例 法官還這樣稿...欸害


papasi wrote:
幫你更新一下, 還...(恕刪)
newwa628 wrote:
Vino50大講的...(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這是帝王條款,概括要求汽車駕駛人要有「注意義務」。
但是否有「過失責任」,還是要看「鑑定報告」。

也就是說,過失犯的成立,要注意:
客觀上,行為人能否主張「信賴原則」?有無「避免可能性」?
主觀上,行為人有無「預見可能性」?「注意義務」的違反?

若停紅燈時,樓主能預見機車等下會轉進內側,閃電線杆(有預見可能性);若綠燈時速度慢一點,或停車等一下,就可以閃過機車不撞到(有避免可能性)。
如果樓主捨此而不為,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準備煞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顯見違反注意義務。
且撞傷機車駕駛人與樓主的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
據此,樓主具有過失責任,應成立過失傷害...

如同前面前輩所說的刑法相關規定,一旦成立過失,後續的責任通常就跟著來了...

阿凱凱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恕刪)


如果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吃下三成的汽車 vs 七成受傷的騎士
假如以形逼民來獅子大開口 那汽車真的是很衰
這樣就注定得要過失傷害一輩子了?
howlihanowo wrote:
如果是應注意而未注...(恕刪)


刑事上過失傷害的成立,跟民事損害賠償,是兩碼子事歐!

刑法,只討論要件是否完備。民事,損害賠償還有過失比例的問題。

民法 第217條 第1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在台灣通常會被歸類為未讓直行車!
因為台灣是汽機車分流才會有這樣的問題!

在車速分流的國家轉彎讓直行的規定只適用對向車的場合!
在最外車道或單一車道右轉彎時右邊不會有車,如果有車都是該車違規肇責較大!
如果想報仇的話
可以檢舉右側超車
綠燈一亮要先觀望路口有無淨空,
同時注意後方有無機車在變換燈號之前欲鑽到前方停等區。

當然這個路段看起來沒有設停等區,
但有時多注意一下還是能避免一些狀況發生。

冰冰佑佑 wrote:
他前面有電線桿,有...(恕刪)
歡迎住在....恐龍 鬼島
當然是機車的錯!

樓主,至於您的錯:就是住在台灣
Vino50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當然...(恕刪)



反嗆
機車應注意紅綠燈必需減速甚至停止而未注意導致追撞


這樣子講在官司上就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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