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wa628 wrote:Vino50大講的...(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這是帝王條款,概括要求汽車駕駛人要有「注意義務」。但是否有「過失責任」,還是要看「鑑定報告」。也就是說,過失犯的成立,要注意:客觀上,行為人能否主張「信賴原則」?有無「避免可能性」?主觀上,行為人有無「預見可能性」?「注意義務」的違反?若停紅燈時,樓主能預見機車等下會轉進內側,閃電線杆(有預見可能性);若綠燈時速度慢一點,或停車等一下,就可以閃過機車不撞到(有避免可能性)。如果樓主捨此而不為,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準備煞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顯見違反注意義務。且撞傷機車駕駛人與樓主的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據此,樓主具有過失責任,應成立過失傷害...如同前面前輩所說的刑法相關規定,一旦成立過失,後續的責任通常就跟著來了...
howlihanowo wrote:如果是應注意而未注...(恕刪) 刑事上過失傷害的成立,跟民事損害賠償,是兩碼子事歐!刑法,只討論要件是否完備。民事,損害賠償還有過失比例的問題。民法 第217條 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