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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多惡法需要改,為什麼警察非重大刑案與急迫性,可以以「執勤公務」就任意違規???


p_p2003777 wrote:
為你設定的,你家失火就是重大,那萬一只是你忘了關火,鍋子悶燒冒濃煙)


別說失火,說這個請警察協助最後變成申訴警察就好了。

警察們,非重大勤務記得要找好停車位再過來喲。
那你的意思是當警察看到有人在人行道騎車的時候,他應該先找個停車位停好車在去攔人下來開單嗎
如果有事證可以去檢舉啊,警察也是要受法律規範,非急迫性或是有值勤上之必要時,也是受一般法律規範。

看看各警察局停車場的BMW的數量,就知道台灣警察的問題還沒解決
你是不是自己違規停車被開單

你是不是自己違規停車被開單


標準的狹怨報復心態

great943286 wrote:
台灣很多惡法為什麼...
常常看到條子 在開人行道騎機車的
(恕刪)



一個城市, 可以沒有你這種對警察穿制服上街買個便當填飽肚子都有意見的人....

但是絕對不能沒有警察!



aaron123456789 wrote:
台灣警察再這樣搞下去 真的好可憐



這樣搞下去 , 警察怎麼會可憐呢 ? 可憐的是人民吧 ?
簽巡邏箱 , 處理糾紛 , 處裡車禍 , 抓蛇抓恐龍等等的事情 ,
都可以先找好停車位 , 停好車, 再步行去處理 , 不是很輕鬆 , 不用冒生命危險鳴警笛闖紅燈 ,
至於人民急的跟熱鍋螞蟻 , 那是 "他們" 的事 ,
"我們" 警察照規矩(人民定出的規矩)找好合法的停車位,停好車,走路過去處理就好了....

以後非重大犯罪 , 重大災害等等 , 人民報案,就慢慢等吧....
有人估計台北市區(或其他稍大的縣市市區)找停車位平均要 1hr ,
如果樓主報案,有車違停在住家門口 , 妨礙進出 , 請警察處理
或者有人砸破樓主家門玻璃/潑漆等等
警察一小時到現場也算合理的 , 樓主說是吧 ???


另外 , 違停拖吊 , 那個拖吊車施工前也要先去警局申請路權 ,
擺好三角錐 , 派人指揮交通 , 然後才可以拖吊違停車輛 ,
不然拖吊車在路上前進後退,前進後退的 , 防礙汽機車正常前進 , 好危險
呀....

樓主,這樣好不好呀....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重大刑案與急迫性?
標準由誰來訂?

建議樓主
先擬一份草案給大家參考
版主為了自己違規被開單不爽
就上來發這麼一篇文,真丟臉
真是佩服你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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