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還是有肇事責任 台灣...就是這樣說說本人實例情況:我方 直行摩托車 綠燈對方 對向摩托車 直接綠燈左轉我方被撞擊點 約在腳踏墊部分對方原地倒下 我方被撞飛100公尺遠 連人帶車我方時速約40 無喝酒因路口無監視器 向轉角小七調畫面沒看到撞擊點 只能看見我方被撞後 飛出的情形我方 左手手腕斷掉+右腳骨折 送醫馬上進開刀房對方 身上擦傷 到醫院檢查後 上午就離開因我方摩托車被撞飛後 開始漏油有好心的路人 幫忙原地立起來警察來之後 認為有移動 未畫我方機車倒地位置路人又不見了(幫忙別幫一半啊)送監理站 鑑定後我方 應注意而未注意 對方 綠燈左轉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大小的分別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sdavid0131 wrote:你還有時間按喇叭?如果拿按喇叭的時間減速或許事情就不會發生了!覺得不恥違規的人,那也別跟自己的時間金錢過不去。剎車 >>> 行車紀錄器舉發他,這樣不是省事多了?還讓他a到後,浪費時間找警察,談賠償,談不攏花錢送鑑定…去法院告…這樣有比較贏嗎?反正…看到你開頭所寫的我就覺得你從全贏變得有自負責任了…而且你這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是明明能讓事件不發生,你確不進行任何補救措施,消極的讓他發生,你也有責任。 如果緊急踩煞車,後面被撞、後方追撞,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