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利阿飛 wrote:都馬『求方便』但他...(恕刪) 不只汽車會這樣,機車也會併排停車,有次在市區去自助餐買便當,我已經走到機車旁插上鑰匙準備發動了,看到有位騎士大喇喇地橫停在我車尾,就直接下車去吃自助餐....
0933 wrote:柯 P 說要用監視器錄影取締違規就有法匠說沒有法源依據那大家就繼續亂下去吧 所有警察值勤巡邏時,隨機取締,勿隨便放過違規,一定有用,且絕對合法。三個月才來校門口站一次,僅止於勸導,當然沒有用用監視器有隱私權的爭議,我雖然支持,但我覺得不是市長就可以做的
路口跟巷道裝設的公有監視器,又不是照到家裡,是有什麼隱私權的問題?雪隧就是用監視器取締變換車道,就沒有人去告高公局侵犯隱私。所謂的爭議根本就是瞎說。如果使用公有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就叫做侵犯隱私,那使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也沒有法源依據,也是侵犯隱私,怎麼就可以。
小黃狗的春天 wrote:我也很想問:校門口前後面20M就很好停車讓孩子下車上學,為什麼還是一堆人要擠在校門口下車呢?更悲哀的是,國中國小相鄰,國小門口停一次,國中門口又停一次! 其實100M都不為過。送到門口說好聽是保護小孩但事實上,是家長把小孩當成殘障人士在保護。只是心裡不願意承認而已。我還看過小五的女學生不會自己過馬路的,一定要媽媽帶。而且還是有導護老師在的路口下雨天更不用講了。不過雨天其實有解,台中市的文昌國小在圍牆邊就設有遮雨棚,我覺得這是可行的方式。雖然不是全部圍牆都有,但是至少可以讓小朋友走在遮雨棚下進學校,不用大家都送到門口。贊成要用監視器錄影取締違規。於法有據或無據,是看你用甚麼法去解讀和引用。有法匠和民意代表說台北市的監視錄影設備,當初採購案的目的就不是作為取締之用。(阿是不能舉一反三喔!)意思就是再另外買設備,懂了嗎?這就是浪費民脂民膏。(說不定民意代表本身有經營監視設備器材)那為何監視錄影設備所產生的影像可以抓人犯,或是作為交通事故鑑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