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第93-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
行為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
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
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者。
所以,
他們惡搞河床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主管機關(水利署)執法無力,才讓這些惡行逍遙法外吧。
因為他們的行為違法,所以樓主的此篇發言,也已經違反01的版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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