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eka wrote:條文稱「併行」,即...(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需要顧左右而言他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這是另外一件事情現在我教育你的,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懂???不需要質疑我,也不需要跟我起爭議因為我不可能違規,因為我是交通聖人!!
路邊沒有畫線可以證明他從路邊切入車道有變換車道吧,如果有路面邊緣線或是機慢車道的線,就可以舉發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但沒有畫的情況下,就不打方向燈也無法舉發,即使警方有舉發,申訴一樣會被撤單,所以舉發的標準看他有沒有跨過線來認定有無變換車道bluereturn wrote:前陣子我也遇到一個...(恕刪)
imlkt84 wrote:路邊駛出打燈,最好...(恕刪) 行進中車輛本無禮讓起步車之義務起步車應俟無行進間車輛或預估安全時始得起步至車道如果車很多怎麼辦?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有說過:總有沒車的時候。參考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0款亦明定,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