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ng56 wrote:
結果,員警打電話來告知我確實沒有違規,也要我寄回罰單銷案....整個案件就這樣結束,省了我不少麻煩!
結論
國道部分路段假日都有開放行駛,奉勸喜歡使用行車紀錄器檢舉別人的人,請您要刮別人鬍子前請先詳細閱讀注意說明書後再刮,尤其是這次檢舉我的人,祝福您行車平安!沒知識也要有常識,請多看點書
警察人員值勤辛苦,不過再怎麼辛苦做事也要養成DOUBLE CHECK的習慣,老百姓可以沒有閒功夫為了你那張誤開的罰單而忙的團團轉
這個路段 早就拓寬成 輔助車道 , 沒有路肩開放了
法規名稱: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 109.1.14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公里以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這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若其它車若闖入就煞不住了,安全車距就構成了"路權範圍",供煞停專用,它車不得侵入

並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煞不住了會追撞 !

罰單寫的法條
處罰條例33-1-9 : 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規定在那裏? 只有開放時間是規定嗎? 其它規定都不是規定 ?
在 『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有沒有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檢舉車切過來減速車道 也要保持 安全距離及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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