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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速車請注意 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

跟在小貨車或休旅車後都不知道前方狀況,跟一陣子後換車道才發現...........他前方沒車..>.<
中線跟外線大卡車一堆內線龜車一堆= = 過完一個又一個。

昨天下班在限速110的車道有人在內車道開80而且前方沒車,然後進過限速100的車道還是有人在內車道開80也是前方沒車。

話說高速公路維修路段從ETC接手修到現在。高雄有二個地方路竹到岡山方向跟目山楠梓交流道附近,什麼時後修好。
三寶上路,永遠不會覺得自己是龜車,永遠不會覺得他在擋路,永遠都覺得一上國道就是要開內線才安全!(三寶:你後車太接近我,就是在逼車...)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路上龜車真的太多了
內線90的一堆
很多時候根本不是塞車是車陣前頭的龜車造成的回堵
所以只要在內側車道,保持115速度,
就可以持續開在內車道,警察也罰不了.......


Mr.跳跳 wrote:
警廣一直在宣導內車道是超車道!
高速公路上也是一堆宣導內車道是超車道的招牌!
連休息站小便池上方也貼著內車道是超車道的!

所以要超車再用開內車道這樣不是很清楚嗎?

沒用的。宣導宣導,為什麼交通規則不改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條「非交通壅塞時駕駛人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根本就是惡法。
每個人對於「擁塞」定義不同。沒有一致的標準,只是讓烏龜車抓到法條漏洞龜在內車道。
有住過美國的人就會知道,美國高速公路內車道就只有超車功能。超完車後就要回到中線車道。雖然美國也有白目烏龜駕駛人,但比例沒有台灣這麼高。台灣的「專職」龜在超車到的駕駛人會這麼多,就是因為那條爛法條害的。
大家應該要一人一信寄到高公局或交通部要求將那條惡法拿掉。

超車道就是只有超車超車功能。超完車就必須回到中間車道。這樣高速公路根本就不會塞車的。反而只有在擁塞的時候,才能允許駕駛人使用超車道。

這才合理。


yuffany wrote:
但是拿違規亂變換車道甚至引起車禍糾紛來指責龜車

右側超車好像是違規的,所以只要一台龜車龜在內線,全癱!!!
那些自以為穩重開車最安全,就愛行駛在內車道,旁邊車道車輛咻咻的超越他,
他們還會認為是別人開太快,他根本沒有錯,所以全力支持警方嚴厲取締這些,
就愛在內車道慢慢開,與前車保持看不見尾巴之距離,的穩重人仕,罰的越重就
讓他們,不要再上高速公路當活動路障,要不就依規定車速行駛該走之車道.

SWAMO wrote:
右側超車好像是違規的,所以只要一台龜車龜在內線,全癱!!!


你的觀念是錯的, 難怪高速公路一堆龜車龜在中內線

以下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回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008,c1.php?Lang=zh-tw
g66.krr wrote:
你的觀念是錯的, 難怪高速公路一堆龜車龜在中內線

以下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回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008,c1.php?Lang=zh-tw
...(恕刪)


SWAMO 大大的觀念沒有錯

錯的是"錯誤引用條文", 引用的條文是早已廢止的條文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008,c1.php?Lang=zh-tw
民意論壇 wrote:
請問駕駛於國道多線道(三線道以上) 之中間車道時,可否於右側車道超車呢?
另外如遇到兩慢速車併排於內側兩車道,可否於外側車道超車呢?

有關您於本局民意論壇留言,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經交由本局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有關您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部分,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並無規定禁止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超越前車之行為,惟仍應依據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進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另外也請特別注意外側車道後方車輛與您車輛之間之相對速度,以及視覺死角,以避免事故發生。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留言。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問的是 "超車" ? 卻回答 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超越前車???

超車是 Overtaking
超越是 Passing
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此文再度引用民國71年的函示, 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 當中的"變換車道超越",並非"現行法規"!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0#54512390
民國71年的函示, 能未卜先知, 能預先知道30年後的法規,如何如何, 然後解釋30年後法規嗎 ?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是沒有"超車"的!
這個以行政命令發布的條文早已廢止!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16583號令修正發布

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請靠右!左快右慢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的!

民國71年,當時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中沒有"超車道",超車等等文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94年之後的法規才有的,之後還有幾次修訂, 當時的法規只有"變換車道","超越", 自然不會去引用"超車"的條文
71的函釋, 當然不會知道 94 年的法規寫些什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現行法規當中, 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是否應該遵守?

國外的右側超車就是非法超車Undertaking, 是非常嚴重的違規,在德國,甚至可以引用刑法, 危險駕駛罪來法辦

在所有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當中, 對於"超車"這個行為的規定,
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才找的到

規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也就是說,101條, 明白已經描述了"超車" 有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這些
超越 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在中文法規當中,超越/超車/非法超車/變換車道, 看起來都一樣 , 外文的原文卻是完全不同的"字"和"行為"

罰則, 則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只要在前行車的右側超車, 就是不行!
請注意是超車! 不是超越! 不是變換車道超越 !
問的是能否右側超車? 當然不行
如果是"兩慢速車併排於內側兩車道,可否於外側車道超車?
原本行駛於內/中 車道, 利用外側車道超車, 又回到內/中 車道行駛,這是右側超車!
原本行駛於外側車道, 在速限內超越"兩併排於內側兩車道慢速車,若"無變換車道回到內/中 車道行駛的行為 ,這才是 『並無規定禁止』!

兩併排於內側兩車道慢速車, 則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既然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比較慢的外(右)側車道, 車速比左側慢,車速慢怎麼可能超車?

雖然, 高公局在 管字第1010017690號,說了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高公局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也就是說, 高公局把有”超車”的法規,"罰則", 全部都排除不看, 這樣等於是“無法可管”
然而, 這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況且, 法規當中, 根本沒有"一般道路"為何的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再者,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慢車靠右走,左快右慢, 是最基本的原則 ,無論在任何道路都應該遵守.
所以, 超車要走前車的左側
不能走前車的右側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1.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2.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沒有說"高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可以行駛中線
3.條文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必須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若空無一車,不符利用中線車道的要件!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並非高於80公里,就取得法規所說的要件,並不是以速率去取得路權!
(b)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和 在這條車道上行駛的速限? 完全是兩回事!
(c)車速高於前車方能超越,車速必須高於80km才超越, 並非單獨車速高於80km! 別忘記還有超越! 還有超越前車!條文不但有"超越"! 同時還要有前車!
(d)若前車的前方超越後還有前車待超越, 自然能不斷超越前車
(e)條文說的是暫時, 即無前車得以超越, 或未高於80km,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RoamingTourist wrote:
選非上下班的塞車時段去走國一台北到中壢這段就知道... 南北向都一樣... 外線兩個車道一定比內線兩個車道快很多

恕我不客氣明講,
在這個路段行駛外線車道能比內線車道快的前提是:違規不遵守安全距離鑽車縫
如果乖乖照安全距離不亂鑽車,
整體而言內線車道還是比較快。
會說外線車道比較快的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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