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史上最扯 人肉佔車位 & 警察處理方式]

mobilcat wrote:
無恥的人站在停車格...(恕刪)


很多人沒看到新聞吧

兩車爭吵已影響到後方車流

警察當下當然以交通順暢為優先

事後也有開出罰單
心頭滅却

XaosLin wrote:
很多人沒看到新聞吧...(恕刪)


以交通順暢為優先

是應該馬上請"人肉"離開

而不是讓他們 "猜拳"

所以人肉離開後勒...??
不還是一樣兩邊在大眼瞪小眼..
當下不就兩邊不退讓所以喬不攏...

警察請人肉離開另外一方停進去難道人肉這方不會大吵大鬧..??
等等一樣上新聞誰要幫警察說話...??

台灣就是這樣沒有條文規定怎麼處理...
這就是所謂的公親變事主...

fatkyo wrote:
所以人肉離開後勒....(恕刪)


行人不能以肉身阻礙他人停車,會依交通管理條例罰300元

看得懂嗎?

請"人肉"離開,並且開單

人肉若不服,請依法申訴

Color is everything

春風吹又生 wrote:
行人不能以肉身阻礙...(恕刪)


只能說現在部分警察都過得太爽

一堆違規、違停的都視而不見

能不動筆開單,就不動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

執法者瀆職、民眾視法為無物
Color is everything
老實說請翻法條……你是有寫這段……不過是依哪條?用何理由罰呢?

現行的行人處罰規則並無明確規範…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第 79 條

(刪除)

第 80 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第 81 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 81-1 條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雖然我也討厭肉身占車位,老實說看不出有明確可適用
雖然78條第四款有寫到立但是停車位算不算阻礙交通確實有爭議...
例如停在無畫設標線的家門前雖妨礙出入但是在違停上不構成明顯妨礙交通(因為拖吊車不會拖,我是沒經歷過真的有拖吊的啦,常常都是在乾等)...
人肉佔位.擋車 都不怕狠一點的直接撞噢xd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