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人肉離開後勒...??不還是一樣兩邊在大眼瞪小眼..當下不就兩邊不退讓所以喬不攏...警察請人肉離開另外一方停進去難道人肉這方不會大吵大鬧..??等等一樣上新聞誰要幫警察說話...??台灣就是這樣沒有條文規定怎麼處理...這就是所謂的公親變事主...
老實說請翻法條……你是有寫這段……不過是依哪條?用何理由罰呢?現行的行人處罰規則並無明確規範…第 四 章 行人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第 79 條(刪除)第 80 條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第 81 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第 81-1 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雖然我也討厭肉身占車位,老實說看不出有明確可適用雖然78條第四款有寫到立但是停車位算不算阻礙交通確實有爭議...例如停在無畫設標線的家門前雖妨礙出入但是在違停上不構成明顯妨礙交通(因為拖吊車不會拖,我是沒經歷過真的有拖吊的啦,常常都是在乾等)...